在國際仲裁和國際訴訟中,因為仲裁的時間成本較低,所以實際中很多人會在簽訂國際貨物買賣的時候,先說好仲裁,確定仲裁機構(gòu)。不過,按照國際仲裁的一般程序,參加仲裁的人,需要按規(guī)定選擇參加的仲裁員。
按規(guī)定,在參加國際仲裁的時候,需要走下面幾個程序:
1、先去申請仲裁,做好答辯并提出反訴
申請人要向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書,附具有關(guān)證明文件,在仲裁員名冊中指定一名仲裁員,或者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并且預(yù)繳仲裁費。
被申請人要在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45天內(nèi)向仲裁委員會秘書局提交答辯書及有關(guān)證明文件。要有反訴,最遲要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60天內(nèi)以書面提交仲裁委員會秘書局。
2、組成仲裁庭
雙方當事人需要在各在仲裁員名冊中指定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若雙方當事人在被申請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天內(nèi)沒能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那就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3、開庭審理
仲裁庭應(yīng)開庭審理案件,但經(jīng)雙方當事人申請或者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仲裁庭也認為不必開庭審理的,仲裁庭可以只依據(jù)書面文件進行審理并做出裁決。
4、作出裁決
仲裁庭需要在組庭后九個月內(nèi)做出仲裁裁決書。在仲裁庭的要求下,仲裁委員會秘書長認為確有必要和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延期。
5、執(zhí)行裁決
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當事人要依照裁決書寫明的期限自動履行裁決,仲裁裁決書要是沒有寫明期限的,應(yīng)當立即履行。
所以,在其中,參加仲裁的人對仲裁員的選擇規(guī)則需要按如下步驟來:
1、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需要在各自在收到仲裁通知后15天內(nèi)選定或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當事人要沒在上述期限內(nèi)選定或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2、第三名仲裁員由雙方當事人在被申請人收到仲裁通知后15天內(nèi)共同選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為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員。
3、雙方當事人可以各自推薦一至五名候選人作為首席仲裁員人選,并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提交推薦名單。
4、雙方當事人未能共同選定首席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員。
最后,要是真因為國際買賣合同糾紛去參加國際仲裁的,按照涉及的利益大小,如果損失較多的,建議可以在必要的時候找個專業(yè)律師參加仲裁。
編輯:買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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