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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仲裁委員會發(fā)布十大涉外涉港澳臺典型案例

2024-03-14 10:48:26 來源:廈門仲裁委員會 -標準+

案例一

廈門仲裁委裁決首獲澳大利亞法院承認與執(zhí)行

【基本案情】

申請人為澳大利亞籍公民,其向被申請人一(中國籍公民)出借大筆資金。雙方此后簽署《借款協(xié)議書》確認上述借款,并由被申請人一的配偶、兒子、兄弟及其在中國境內運營的兩家公司(即本案被申請人二、三、四、五、六)作為擔保方提供擔保。

后,申請人于2014年10月向廈門仲裁委員會(下稱“廈仲”)提起仲裁,主張六被申請人未償還借款,六被申請人抗辯稱案涉借款本金遠低于申請人所主張金額且大部分已經(jīng)償還完畢。

【案 由】

借款合同糾紛

【爭議焦點】

案涉借款金額及已還款金額的認定

【裁決結果】

仲裁庭最終于2015年8月裁決被申請人一應向申請人償還本金人民幣3700萬元及產(chǎn)生的相應利息及費用,其他被申請人承擔擔保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裁決作出后,由于被申請人一、二在澳大利亞有財產(chǎn)可供執(zhí)行,申請人向位于悉尼的澳大利亞聯(lián)邦法院新南威爾士州地區(qū)登記處提出承認并執(zhí)行該裁決的申請。一周之后,各被申請人以廈仲沒有給予其開庭通知以及若干事實理由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裁決。

此后,澳大利亞聯(lián)邦法院歐頌律首席大法官(James Allsop CJ)先后作出數(shù)份決定。其于第一份決定中提出在仲裁地被撤銷的裁決未必不能在執(zhí)行地得到執(zhí)行,并在第四份決定中判令承認并執(zhí)行上述廈仲仲裁裁決,責令各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10471991.4澳元。這也是廈仲裁決首次獲得澳大利亞法院承認與執(zhí)行。

【典型意義】

裁決的域外可執(zhí)行性是涉外仲裁裁決生命力最為重要的體現(xiàn),也是國際商事糾紛當事人選擇仲裁所最為看重的要素之一。在審查本次廈仲所作裁決的過程中,歐頌律首席大法官明確指出廈仲裁決已滿足《聯(lián)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范法》及澳大利亞聯(lián)邦《國際仲裁法》所規(guī)定的可被執(zhí)行的仲裁裁決所需具備的程序要求。澳大利亞原聯(lián)邦議員、大律師Peter Edward King評價本案為澳大利亞聯(lián)邦法院司法史上非常重要的一個案件。這些充分體現(xiàn)了廈仲作為中國仲裁機構所作出的裁決在國際層面所獲得的認可。

同時,本案對《紐約公約》的理解也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本案在申請執(zhí)行后,于仲裁地進入司法審查程序。《紐約公約》規(guī)定,當仲裁裁決在仲裁地被撤銷后,執(zhí)行地法院可以據(jù)此拒絕該裁決的承認和執(zhí)行。然而,《紐約公約》所采用的措辭為“可以”而非“應當”。在此情況下,執(zhí)行地法院對是否拒絕承認與執(zhí)行仲裁裁決依然享有獨立的審查決定權。最終,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亦駁回了被申請人的撤銷請求。

案例二

廈門仲裁委裁決首獲意大利法院承認與執(zhí)行

【基本案情】

申請人為中國一家客車生產(chǎn)企業(yè),被申請人為歐盟一家車輛經(jīng)銷商。雙方簽有一份《經(jīng)銷協(xié)議》,約定由被申請人在意大利范圍內取得申請人生產(chǎn)的車輛獨家經(jīng)銷權。后被申請人下單向申請人購買客車,在貨物運輸后,被申請人未能及時付款,申請人遂提請仲裁要求被申請人支付尾款267萬歐元及利息95萬歐元。對此,被申請人主張案涉車輛不符合標準,因此停止支付尾款并于此后向申請人通知終止《經(jīng)銷協(xié)議》。本案中,被申請人進一步提出反請求,要求申請人回收存在質量問題的客車,并賠償因《經(jīng)銷協(xié)議》終止造成其客車銷售可得利益損失421萬歐元。

【案 由】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

【爭議焦點】

1.確認仲裁管轄條款的效力及約束范圍;

2.認定車輛的質量是否符合歐盟標準;

3.厘清雙方在協(xié)議履行過程中各自的責任。

【裁決結果】

仲裁庭最終于2018年10月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其所主張的267萬元歐元尾款中的262萬元歐元及相應利息,并駁回被申請人的全部仲裁反請求。本案裁決作出后,申請人向意大利法院申請仲裁裁決承認與執(zhí)行。羅馬上訴法院經(jīng)審理后支持對裁決的承認與執(zhí)行申請,這也是廈仲裁決首次在意大利法院獲得承認與執(zhí)行。在執(zhí)行程序推進過程中,雙方達成和解協(xié)議,債務最終得到清償。

【典型意義】

中國品牌制造業(yè)“走出去”的征程是中國制造業(yè)崛起的實力彰顯,亦是國家綜合實力日漸強大的重要標志。國際貿易糾紛仲裁作為軟實力的關鍵因素,對企業(yè)探索海外之路意義重大。本案涉及到大量的客車制造行業(yè)專業(yè)檢測數(shù)據(jù)以及大量歐盟法規(guī)的查明,案情復雜,但仲裁庭迅速厘清爭議焦點,極大縮短了案件的審理進程,精準認定部分車輛存在質量問題,并根據(jù)雙方對質量保證和檢驗通知義務的遵守,厘清了雙方的責任承擔,在尊重事實的同時亦保障了中國企業(yè)作為出口方所應享有的權益。本案裁決能夠得到意大利法院的承認,且當事人在執(zhí)行階段自愿和解并最終清償債務,證明了廈仲作為中國仲裁機構在歐盟的公信力及市場主體的認可度。

案例三

廈門仲裁委裁決首獲美國法院承認與執(zhí)行

【基本案情】

2013 年11月21日,一中國籍居民(被申請人一)、其妻子(被申請人二)以及七家公司(被申請人三至九)因經(jīng)營需要向申請人借款本金人民幣5000萬元,并向申請人出具《借據(jù)》,約定借款月利息按 2.8%計算,同時約定若發(fā)生爭議,由廈仲仲裁。申請人于同日向被申請人方指定的收款賬戶交付5000萬元借款,履行了借款交付義務,各被申請人亦出具《收據(jù)》確認收到5000萬元借款。其后,被申請人方未歸還申請人款項,申請人于2020年8月向廈仲提起仲裁,主張由九被申請人償還借款本金并按月利息1.5%計付利息。

【案 由】

借款合同糾紛

【爭議焦點】

1.本案案涉借款是否系案涉《借據(jù)》中所載借款;

2.申請人所主張的借款利息是否超過法律保護上限。

【裁決結果】

仲裁庭最終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裁決,認定九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償還本金5000萬元并支付相應產(chǎn)生的利息。

2021年3月,因被申請人一移居美國洛杉磯,申請人向美國加利福尼亞中區(qū)聯(lián)邦地區(qū)法院申請承認與執(zhí)行上述仲裁裁決。被申請人方以其未收到關于仲裁程序的適當通知以及申請人未能提交足夠證據(jù)為由,申請不予承認與執(zhí)行該仲裁裁決。對此,美國法院確認了廈仲對被申請人一的送達程序符合正當程序要求,并承認與執(zhí)行了相關裁決內容。這也是廈仲裁決首次獲得美國法院的承認與執(zhí)行。

【典型意義】

對于無法成功送達仲裁文書的當事人,傳統(tǒng)的做法是通過“公告送達”,即將需要送達的仲裁文書內容登報,滿足公告期限后視為送達。然而,公告送達的弊端也十分明顯:其流程較長,且一定程度上與商事仲裁的保密性原則相沖突。為了解決這一實務痛點,廈仲參考《聯(lián)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范法》的相關規(guī)定,并于新版《廈門仲裁委員會仲裁規(guī)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中引入了“擬制送達”制度。本案中,廈仲在無法正常對被申請人一進行送達的情況下,采取“擬制送達”制度,大大加快了仲裁程序的推進,而本案裁決也最終得到了美國法院的承認與執(zhí)行。這充分體現(xiàn)了“擬制送達”制度在國際層面所獲得的認可,更加強了廈仲不斷與國際接軌,吸收國際先進仲裁制度的動力和信心。

本案有另外典型意義的是,近年來,隨著人口和資產(chǎn)在全世界范圍內流動的加大,一些原為純國內的糾紛也需借助《紐約公約》在域外對仲裁裁決進行承認與執(zhí)行,債務人的全球資產(chǎn)皆應也皆可用來償債,債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手段有了世界通票。

案例四

廈門仲裁委裁決首獲加拿大法院承認與執(zhí)行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為防疫需要,受福建省商務主管部門委托,福建一進出口貿易公司(申請人)與加拿大一商貿公司(被申請人)簽訂新冠病毒防護服及口罩的買賣合同,約定由申請人向被申請人購買防護服和口罩。申請人付款后,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交付貨物,但申請人發(fā)現(xiàn)被申請人提供的口罩嚴重過期,無法使用。申請人遂依據(jù)案涉買賣合同中的仲裁條款于2021年1月向廈仲提起仲裁,主張由被申請人退回口罩貨款535194美元及相應產(chǎn)生的利息、海關增值稅、運費等。

對此,被申請人提出抗辯稱案涉口罩過期情況可通過檢查外觀而直接發(fā)現(xiàn)。即使口罩存在過期情況,申請人超過合理期限提出質量異議不應得到支持。其次,案涉口罩中有部分已向醫(yī)院進行了分發(fā),已使用的口罩所對應的貨款部分不應予以退還。

【案 由】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

【爭議焦點】

1.口罩質量問題的認定;

2.被申請人退還口罩貨款的前提是否系申請人退還口罩;

3.已部分發(fā)放的口罩所對應的貨款部分是否仍應予退還。

【裁決結果】

仲裁庭于2021年9月作出裁決,認定被申請人應當向申請人返還口罩貨款535194美元并支付利息、海關增值稅及運費等費用。

因被申請人未自動履行上述裁決,2022年10月26日,申請人向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等法院申請承認與執(zhí)行上述仲裁裁決。2023年11月16日,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等法院Vermette J.法官作出判決,對本案仲裁裁決予以承認與執(zhí)行。

【典型意義】

本案仲裁庭在對案涉貨物質量進行認定時,遇到了當事人舉證不足(口罩已被福建省商務主管部門銷毀,當事人僅提供照片)的情況。面對這一問題,仲裁庭轉換思路,詳細審查雙方提交的溝通往來記錄,根據(jù)雙方之間對于口罩質量的交涉以及對后續(xù)退貨退款情況的溝通,綜合認定了被申請人提交的口罩確系過期口罩,并進一步推定過期口罩不具有一般質量合格口罩所具有的使用價值。仲裁庭亦認定即使被申請人交付的部分口罩已向相關醫(yī)院進行分發(fā),該行為也不能被認為是一種符合合同目的的使用行為。

國際貨物買賣中,貨物質量是買方最為關注的要素之一,其直接影響到后續(xù)貨物的使用和處置。尤其對于一些特定貨物,其使用往往會造成更廣泛的社會影響。本案中雙方交易的口罩即為典型:在新冠疫情這一特殊的事件背景之下,口罩的質量瑕疵將直接對社會公眾健康安全造成重要的影響。本案仲裁庭經(jīng)過詳細分析后認定口罩質量存在瑕疵,最終保護了中方企業(yè)的合法權益,也警醒國際商貿主體在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貨物進行交易時應對貨物質量進行嚴格把關。

本案有另外典型意義的是,被申請人的加拿大律師提出,因為涉及中國政府部門,廈仲缺乏獨立性。對此,Vermette J.法官認定,被申請人關于廈仲缺乏獨立性的指控純屬猜測,不予支持。此外,被申請人還提出了延期申請,Vermette J.法官認為,“遲來的公正不再是公正 ”(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被申請人在拖延本案申請方面存在不當利益,被申請人提出的延期請求、為支持延期請求而在最后一刻提交的有限證據(jù),以及在裁決作出兩年多、申請排期將近一年之后,被申請人似乎仍不知道其抗辯的主要內容,這表明被申請人是在竭力逃避其在裁決中的付款義務。據(jù)此,駁回被申請人的延期申請,準予承認與執(zhí)行廈仲上述仲裁裁決。

案例五

廈門仲裁委裁決首獲南非法院承認與執(zhí)行

【基本案情】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同為中國籍公民,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以及四名南非籍公民共同于2011年6月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約定四名南非籍公民將共同出資設立的注冊于南非的一家礦藏公司100%的股權轉讓與申請人;被申請人作為見證人,確認本協(xié)議各方簽字的真實性,并且在申請人不便時可委托被申請人代為辦理相關轉讓事項。同時,申請人委托被申請人先暫時代為持有該家礦藏公司70%的股份?!豆蓹噢D讓協(xié)議》還約定,在履行協(xié)議過程中發(fā)生爭議適用中國法律。申請人向廈仲提出仲裁請求,要求解除該代持委托關系,并請求被申請人辦理股權的變更登記手續(xù),將股權變更至申請人名下。被申請人提出異議稱,本案應適用標的物所在地南非的法律而認定合同無效。另外,被申請人還認為仲裁庭因拒絕申請人因新冠肺炎導致的延期開庭申請程序違法。

【案 由】

股權代持糾紛

【爭議焦點】

1.法律適用問題;

2.程序合法性方面的爭議。

【裁決結果】

2021年2月5日,仲裁庭作出裁決,肯定案涉合同的效力,并駁回了被申請人在程序方面的異議,最終確認委托代持關系解除,要求被申請人應協(xié)助、配合申請人進行股權變更登記。

裁決作出后,申請人依《紐約公約》向南非法院申請承認與執(zhí)行。2022年11月21日,南非西開普高等法院對該裁決予以承認。

【典型意義】

在涉外案件的辦理過程中,法律適用是最常面對的問題之一。原則上,爭議的適用法應以當事人約定為優(yōu)先,但特殊情況下,仲裁庭亦會綜合考慮執(zhí)行地的法律規(guī)定和公共利益,以避免在域外執(zhí)行時受到阻礙。本案合同約定適用法為中國法,但案件標的為位于南非的公司股權,考慮到執(zhí)行標的的特殊性,亦為了尊重南非的司法主權,仲裁庭對中國法和南非法的強行性規(guī)定和公共利益均進行了審查并作出分析。南非為“金磚”成員國之一,與廈門投資往來甚密,此案對相類似的公司類投資均存在正面的示范意義。此外,本案審理恰逢新冠疫情爆發(fā),部分仲裁參與人無法按期現(xiàn)場開庭,仲裁庭參考國際通行做法,主動決定采取視頻連線方式進行開庭審理,在保證當事人程序權益的同時兼顧效率,避免程序過度拖延,發(fā)揮了涉外仲裁中程序靈活的優(yōu)勢。

案例六

廈門仲裁委裁決首獲臺灣地區(qū)司法機構認可

【基本案情】

本案申請人為大陸一家銀行(債權人),被申請人分別為福建一家電子科技公司(主債務人)、福建一家工貿公司(抵押人)以及兩名臺灣居民(保證人)。債權人與主債務人簽訂一份《借款合同》,約定借款人民幣2299萬元,抵押人以其名下房產(chǎn)為主債務人在《借款合同》項下債務提供抵押擔保,保證人為主債務人在《借款合同》項下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后,債權人依約發(fā)放借款,但主債務人及保證人未能及時履行還款義務及保證責任。債權人于2017年5月向廈仲提起仲裁,主張由主債務人清償借款本息,并由抵押人及保證人承擔相應擔保責任。

【案 由】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爭議焦點】

1.抵押擔保的效力;

2.欠款本金及利息計算。

【裁決結果】

仲裁庭于2017年8月作出裁決,認定主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返還借款本金2299萬元及相應利息、罰息及復利,且三保證人應當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典型意義】

本案中,廈仲最大程度尊重當事人意愿,認可兩名保證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的送達條款,向其約定地址郵寄仲裁文書,保證了案件送達流程順暢進行。該案于2017年8月8日即作出裁決書,并于2017年8月21日即送達至兩名保證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于2020年4月作出裁定,對該送達程序予以認可,對裁決結果亦予以認可與執(zhí)行。這也是廈仲裁決首獲臺灣法院認可。

對于涉港澳臺案件,如何能快速推進仲裁程序,如何讓送達不再是難題?這還要從2009年廈仲創(chuàng)設性地推出送達條款說起。自2009年起,廈仲充分考慮到金融案件對于效率的需求,推出了送達條款,即雙方當事人對送達地址進行的提前披露并對送達后果進行約定。送達條款的設計除了體現(xiàn)廈仲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也體現(xiàn)了廈仲對提倡誠信仲裁作出的努力。十多年的實踐證明,送達條款實施效果良好,送達程序大大提速,也逐漸受到當事人的歡迎,并廣泛運用于各類案件中。

案例七

印度礦區(qū)采礦權承包經(jīng)營糾紛仲裁案

【基本案情】

申請人為香港居民,被申請人為內地居民。2014年至2015年期間,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分別簽訂《承包經(jīng)營合同》及相應的補充協(xié)議,約定申請人將其從印度一公民處獲得的印度安得拉邦維沙卡帕特南區(qū)礦區(qū)的相關采礦權益發(fā)包給被申請人經(jīng)營,且約定合同的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地法律。上述合同簽訂后,被申請人支付了相應的定金及承包費,并開始采礦。

本案中,申請人主要仲裁請求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尚欠承包費人民幣1942萬元,被申請人主要仲裁反請求為確認承包合同實際履行期間所開采的礦石荒料歸其所有并要求申請人應返還定金及多收的承包費。 

【案 由】

采礦權承包經(jīng)營糾紛

【爭議焦點】

1.關于本案的法律適用;

2.關于本案合同效力的認定。

【裁決結果】

仲裁庭經(jīng)審理查明后于2019年12月作出裁決,認定案涉《承包經(jīng)營合同》無效,并綜合考慮雙方投入的資金、獲益情況、過錯程度及因此遭受的損失等情形,駁回雙方各自的仲裁請求。裁決生效后,被申請人提出撤銷裁決,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被申請人的撤銷申請。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聚焦于內地與香港居民出海投資的采礦權承包經(jīng)營合同糾紛案件。關于合同效力的認定,應當根據(jù)約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地法律。在承包經(jīng)營關系項下,本案合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chǎn)資源法》的規(guī)定,為無效合同。在前述準據(jù)法認定的基礎上,仲裁庭還進一步審查了印度法的相關規(guī)定。申請人僅提交其徑行委托的印度一律師出具的有關合同效力認定的函件,而被申請人提交了深圳市藍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調解中心出具的與采礦權益承包相關的印度法的法律查明報告。仲裁庭最終采納了被申請人提交的法律查明意見,本案雙方當事人所簽訂的《承包經(jīng)營合同》實際上也違反了印度《1957年礦山及礦產(chǎn)(開發(fā)和管理)法案》《1960年礦產(chǎn)特許權規(guī)則》的規(guī)定,因此案涉合同也應屬無效。仲裁庭正確把握合同約定的準據(jù)法及合同履行地法律對合同效力的影響,最終認定案涉合同無效。

本案對跨境礦業(yè)投資合作起到重要的警醒作用,尤其是在當前“一帶一路”背景之下,許多企業(yè)和個人都積極響應“一帶一路”倡議,紛紛“走出去”?!白叱鋈ァ笔菣C遇,但也面臨著風險,這里的風險自然也涵蓋了法律風險,也即法律差異。企業(yè)和個人在“走出去”的同時應當盡可能做好法律風險防范,充分了解所涉業(yè)務領域的外國法律規(guī)定,提前做好盡職調查,建立完善的合規(guī)體系。

案例八

中新合作造船糾紛仲裁案

【基本案情】

申請人為福建一家船舶公司,被申請人一為新加坡一家海事公司,被申請人二為福建一家工貿公司。申請人(賣方)與被申請人一(買方)簽訂《造船合同》,約定造船款項分期支付,80%款項在交船支付。后三方就船舶的建造和合作出售事宜簽訂《協(xié)議書》。相關協(xié)議簽訂后,申請人著手建造船舶。船舶建造完成后美國船級社驗船師確認船舶符合交船條件,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接船并支付尾款,被申請人一則回函稱,其與申請人之間實為合作造船關系,并無接船付款義務。

申請人以被申請人根本違約為由,向廈仲提起本案仲裁,要求解除《造船合同》。

【案 由】

船舶建造合同糾紛

【爭議焦點】

1.本案法律關系及糾紛性質的認定;

2.申請人是否有權解除合同。

【裁決結果】

2021年1月,仲裁庭作出裁決,支持了申請人解除合同的仲裁請求。仲裁庭認為,就案涉法律關系性質,三方當事人之間首先是船舶建造關系,但根據(jù)合同約定,“船舶建造期間及建造完畢后”,被申請人二“負責尋找合適的船舶買方并銷售該船”,“出售船舶所得與對應造船合同價格的差額產(chǎn)生的收益或損失部分由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二各承擔50%”,且造船款分五期支付,其中80%即960萬美元系在交船時支付,即船舶主要是由申請人自行融資建造完成,這顯然與通常情況下船舶建造合同約定的由定作人付款,加工承攬人按付款進度推進造船施工的模式存在差異。故案涉合同包含了當事人關于委托造船、確定分工、對外出售、損溢均攤等多重意思表示及利益期待。關于申請人是否有權解除合同,申請人就第四、五期建造款確系負有先行墊資的義務,但《造船合同》又明確約定,被申請人一在交船日即應支付該部分款項,后續(xù)各方當事人簽訂的《協(xié)議書》所建立的對外出售合作關系不改變該付款義務。故被申請人拒絕接船付款構成違約,申請人有權解除合同。

【典型意義】

近年來,我國造船完工量及手持訂單量穩(wěn)居世界前三,越來越多的船舶企業(yè)由過去“被動參與”國際貿易轉為“主動引領”貿易發(fā)展。在尋求生產(chǎn)和銷售轉型升級之際,各類新型交易模式應運而生。多主體、多文本的合同架構屢見不鮮。無論是船東下單訂造船舶——船廠接單建造船舶的傳統(tǒng)交易模式,還是包括“先造后買”在內的各類新型船舶銷售模式,當事人在締約時都應對包括加工承攬義務的分配、結算付款的方式等內容予以足夠重視,并進行明確約定,以使后續(xù)交易有章可循,更好地適應主體多元、交易復雜的貿易模式,盡可能避免糾紛發(fā)生,進一步推動我國船舶工業(yè)由大變強,助力“一帶一路”建設。

案例九

進口貿易糾紛的第三地仲裁案

【基本案情】

申請人為一家香港企業(yè),被申請人為一家上海企業(yè)。2019年5月,雙方于香港簽訂一份《銷售合同》,約定申請人向被申請人出售新西蘭原木,貨款總額為5029000美元,付款條件為被申請人必須在2019年5月30日前開具信用證,并通知申請人指定銀行。合同簽訂后,申請人于2019年6月2日至6月14日期間分三個批次裝運貨物,但被申請人并未在約定時間前開具信用證。申請人隨后將貨物轉售給案外人,并在本案中主張被申請人賠償轉售貨物的相應損失。

【案 由】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

【爭議焦點】

1.申請人未在裝船前通知被申請人,是否構成被申請人的履行抗辯權;

2.對于申請人損失舉證的采信。

【裁決結果】

仲裁庭認定,申請人無需在開證前將裝船信息通知被申請人,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開具信用證應屬違約,申請人有權轉賣貨物并要求被申請人賠償損失。最終,仲裁庭于2020年12月作出裁決,認定被申請人應賠償申請人損失共計103萬美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進口貿易糾紛。一方面,本案涉及國際貿易術語“CFR”的運用,仲裁庭從專業(yè)出發(fā),認定國際貿易術語僅旨在解決國際貿易中運輸責任、費用負擔等慣常問題,相應通知義務并不當然構成質量問題的責任條款,從而能夠精準認定雙方的責任。另一方面,本案涉及證據(jù)采信度問題,考慮到國際貿易的風險較大,當事人舉證更為困難,若過分苛責守約方的舉證責任并限制間接損失的補償,將使得守約方的交易成本陡增,削弱市場主體從事進出口貿易等涉外商事活動的信心,不利于促進交易。仲裁庭將損失金額的舉證標準明確為“合理性”而非“必要性”,其符合國際商事仲裁的主流價值觀,亦充分保障了港企作為賣方的交易信心。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的當事人一方為香港企業(yè),一方是廈門外的內地企業(yè),雙方協(xié)商選擇廈仲彰顯了廈仲在國際貿易仲裁上具有良好聲譽,其是“一帶一路”倡議下廈門仲裁服務海運國際貿易的又一個典型范例。

案例十

國際棉花交易結價損失糾紛仲裁案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申請人(福建一家進出口公司)與被申請人(青島一家國際貿易公司)簽訂《代理合同》,約定由申請人代理被申請人進口澳大利亞棉花,并由申請人代理被申請人與某外商簽訂《進口合同》。該《進口合同》中明確約定適用《國際棉花協(xié)會有限公司章程與規(guī)則》(“ICA規(guī)則”)。在后續(xù)交易過程中,該外商援引ICA規(guī)則中的結價條款,對其與申請人簽訂的《進口合同》進行結價,并告知申請人應向其支付結價金額1115000美元。申請人向該外商支付后,要求被申請人向其支付該結價損失,并就該主張于2020年12月依據(jù)《代理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廈仲提出仲裁申請。

就該仲裁請求,被申請人主要提出如下抗辯意見:1.ICA規(guī)則不應理解為合同雙方均有權單方結價;2.即使能夠結價,該結價價格過高,申請人并未與外商對結價價格進行協(xié)商而是直接接受了結價價格,被申請人沒有理由承擔相應損失。

【案 由】

進出口代理合同糾紛

【爭議焦點】

1.在ICA規(guī)則下合同雙方是否均有權單方結價;

2.申請人是否應當就結價價格與外商進行協(xié)商而非直接接受結價價格。

【裁決結果】

仲裁庭于2021年8月作出裁決,確認在ICA規(guī)則下合同雙方均有權進行單方結價,且申請人并無義務就結價價格與外商進行協(xié)商,并裁決被申請人應當向申請人賠償結價損失計人民幣7889017.5元。

【典型意義】

隨著對外開放水平的不斷提高,我國在國際貿易領域的發(fā)展勢頭迅猛。然而,在外貿體量不斷擴大的情況下,我國企業(yè)更加頻繁地面臨理解和運用國際經(jīng)貿及各行業(yè)專業(yè)規(guī)則的挑戰(zhàn)。

案涉國際棉花交易即為典型案例,其所適用的ICA規(guī)則中規(guī)定了“結價”這一在其他行業(yè)中十分少見的合同終止機制,而雙方當事人對該機制在理解上的差異也直接引發(fā)了關于案涉結價損失是否應由被申請人賠償?shù)纫幌盗械臓幾h。這也警醒國際貿易往來中的商事主體在訂立國際貨物買賣或進出口代理合同時,有必要對交易的貨物及適用的交易規(guī)則進行詳細的了解,避免后續(xù)在出現(xiàn)糾紛時造成爭議的不及時或不恰當處理。

此外,本案仲裁庭在案件審理中對ICA規(guī)則中的“結價”機制進行了充分的研究和討論,并在理解該機制的內在邏輯后對相關爭議焦點進行了分析認定,這也充分體現(xiàn)了仲裁在解決國際商事糾紛中的專業(yè)性。

編輯:王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