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不服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批復
法釋〔1999〕6號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42次會議通過 1999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陜高法〔1998〕78號《關于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不服申請再審是否應當受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九條規(guī)定的精神,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不服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復。
編輯:王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