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英:本院受理原告肖建文與被告王秀英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5)閩0505民初1442號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等應訴材料。原告請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本金3萬元;2、本案訴訟費、保全費、保函費等全部費用由被告承擔。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均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第3日(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上午9時00分在本院南埔人民法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區(qū)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