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虹羽
日常生活中,可能會有第三人幫助債務人償還貸款的情況,但是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并未簽訂合同,那么第三人是否有權利向債務人追償?下面通過真實案例了解一下:
小鄭將自己的車賣給小張,并與小張簽訂了買賣合同。但小鄭買車時的按揭貸款尚未還清,雙方約定將小張首筆支付的購車款先用于清償銀行的按揭貸款,待銀行先解押之后,小張再支付尾款,雙方辦理更名手續(xù)。
但在小張將首付款付給小鄭后,小鄭不僅沒有按照約定清償自己的按揭貸款,甚至不再繼續(xù)按期還貸。隨后,銀行將小鄭起訴至法院,要小鄭立即結清貸款,還要拍賣該車償還貸款。小張得知后直接找到銀行,主動替小鄭清償了全部按揭貸款。而在得知小張為其償還貸款后,小鄭拒絕辦理更名手續(xù)。
面對這種情況,小張應該怎么辦?能否向法院起訴要求小鄭繼續(xù)履行買賣合同,配合辦理更名手續(xù)并返還代償款項呢?
在民法典正式實施前,對于第三人代為履行的合同,司法實踐中存在按照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處理的各種救濟路徑。在上述案例中,從樸素的正義觀出發(fā),小張幫小鄭還清銀行貸款,小鄭自然應當把錢還給小張。但從法律角度而言,小張要求小鄭給付錢款,必須要找到最合適的救濟路徑。在小鄭和銀行的金融借款合同關系當中,小張非合同當事人,只能被稱為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對于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合同約定來保障自己的權利,但對于第三人來講,因為第三人不能主動參與合同訂立過程,因此只能被動地依靠法律上的特別規(guī)定來主張自己的權利。
民法典正式實施后,彌補了此前立法的不足,滿足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多樣性需求,有利于提高交易效率、減少糾紛發(fā)生,使當事人可以適用更符合其真實意思的法律關系,選擇更切合實際情況的法律救濟渠道,有效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條規(guī)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第三人對履行該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權向債權人代為履行;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guī)定只能由債務人履行的除外。債權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是債務人和第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該條明確規(guī)定第三人在自愿代債務人履行債務后,第三人自動取得了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由此體現了法律對第三人權利的保護。
因此,第三人代債務人償還貸款后,可以依法向債務人追償。
(作者單位: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區(qū)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