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梁平妮 通訊員高娜 譚美娜
2016年5月,李某在山東省青島市某橡膠公司任職,下班乘坐班車時因受到班車剮蹭受傷。后經青島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該傷構成勞動功能障礙八級,萊西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該事故傷害為工傷。隨后,李某訴至萊西市人民法院,主張對其在交通事故中受傷產生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等均由班車公司予以賠償。
2017年4月,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及班車公司賠償李某各項損失共計57萬余元。同年7月,青島某橡膠公司與李某簽訂協(xié)議,約定“鑒于班車公司已支付李某經濟賠償金,李某接受該筆賠償款項后與青島某橡膠公司達成協(xié)議,在李某退社(解除勞動合同)后放棄青島某橡膠公司支付一次性就業(yè)傷殘補助金全部費用”。
2020年3月,李某與青島某橡膠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由于后悔此前與公司簽訂了放棄補助金的協(xié)議,便向萊西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101776元,仲裁委員會裁決駁回李某的仲裁請求。李某對該裁決不服,向萊西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在明知自身交通事故受傷被認定工傷,并鑒定為八級傷殘后,仍自愿與青島某橡膠公司簽訂放棄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的協(xié)議,系李某對自己權利的自由處分,該協(xié)議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亦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內容合法有效,故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李某對判決結果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庭后表示,職工在下班途中受到第三人傷害,當事人可以在向第三人主張侵權損害賠償的同時,享有其他工傷保險待遇。即使侵權人已經承擔了醫(yī)療費、伙食補助費等侵權損害賠償,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醫(y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等是因勞動能力受損而得到的補助,受傷職工依然可向工傷保險基金及用工單位主張。
本案中,李某出車禍后可以主張兩次賠償,一次是向班車所在的旅行公司主張交通事故賠償,一次是向李某所在的某橡膠公司主張工傷賠償。但李某在第一次訴訟中獲得賠償后,與某橡膠有限公司簽訂了自愿放棄賠償的協(xié)議,根據法律規(guī)定,當受傷職工在明知自己享有上述權利后,依然明確表示放棄的,重新主張權利法院將不予支持。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編輯:買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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