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徐偉倫 通訊員李靜
劉某為某石化公司員工,但該公司沒有按照規(guī)定為劉某及時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維護自身權益,劉某向社保部門投訴,請求社保部門對石化公司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問題進行稽核。
在社保部門調查詢問期間,石化公司認可沒有按時為劉某繳納社會保險費,欠繳社會保險費金額也確實是劉某主張的6000余元。對此,社保部門對石化公司提出稽核整改意見,要求公司為劉某補繳社會保險費。然而,石化公司收到書面意見后,仍然沒有按照整改意見內容及時為劉某繳納社保,社保部門即作出責令限期繳納通知書,依法要求石化公司為其所欠社會保險費提供擔保。后經催告,石化公司均未繳納該社會保險費。
對此,社保部門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要求執(zhí)行限期繳納通知書,即公司為劉某繳納社會保險費6000余元。
房山法院經審查認為,根據社會保險法等相關規(guī)定,社保部門要求石化公司繳納欠繳劉某社會保險費用6000余元,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最終依法裁定準予強制執(zhí)行限期繳納通知書。
法官提示,在現實生活中,勞動者如果發(fā)現用人單位未按規(guī)定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形,勞動者可本著友好協(xié)商、平等自愿的原則,依法與用人單位先進行協(xié)商處理,以維護合法權益。對勞動者主張的社會保險費金額,如果用人單位明確拒絕繳納或者在約定的時間內未繳納,或用人單位未依法足額繳納,導致雙方最終無法協(xié)商一致的,勞動者除了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法院提出仲裁、訴訟,還可向社保部門進行投訴、舉報來反映用人單位存在的違法違規(guī)問題。
勞動者向社保部門投訴、舉報時,須提供相關證明,包括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相關證明、相應的工資記錄、考勤記錄等。涉及用人單位欠繳的社會保險費時,勞動者還應提供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用金額,以進一步請求社保部門對用人單位涉嫌欠繳社會保險費數額進行稽核。
編輯:買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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