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徐鵬
近日,青海省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特殊的民間委托理財合同案件,對這件因投資虛擬貨幣產生糾紛的上訴案件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查明,2019年4月,李某通過程某了解到某網(wǎng)交易平臺理財項目,遂以銀行轉賬形式向程某分兩次轉款共計9萬元,轉賬附言“VV投資款”。由程某將9萬元轉換為虛擬貨幣進行平臺運作,并按照程某的操作指示下載某網(wǎng)App,以其個人銀行賬號、微信號等信息登錄注冊個人賬戶。
后李某通過程某提供的網(wǎng)址,以手機驗證碼登錄個人賬戶,但登錄賬戶后無法查看本金狀態(tài)和提現(xiàn),遂產生投資疑慮,向程某主張退回投資款,雙方就此涉訴。
一審法院認為,虛擬貨幣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不具有流通性、法償性。案涉投資行為違反國家金融監(jiān)管秩序的公序良俗,雙方的委托理財行為無效,程某違反國家貨幣金融管理規(guī)范,損害了李某的信賴利益;李某作為投資者,對投資風險缺乏理性考量,應由雙方平均承擔合同無效的過錯責任。故判決雙方建立的民間委托理財合同關系無效,應根據(jù)過錯程度由雙方當事人各承擔50%的責任。
原、被告雙方都對判決結果不服,提出上訴。
西寧中院審理認為,民間委托理財,是指客戶將資產交給資產管理公司等非金融機構或自然人,由非金融機構或自然人作為受托人的委托理財形式。本案中,李某委托程某投資境外虛擬貨幣,不屬于國家許可的合法理財產品,應當認定合同無效,李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財產損失存在過錯,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裁判結果并無不當,應予維持。
法官庭后表示,購買虛擬貨幣的行為在我國不受法律保護,由此簽訂的相關協(xié)議亦不受法律保護。任何投資都應當保持客觀理性的態(tài)度和安全警惕的意識,防范金融詐騙、傳銷陷阱。尤其在涉及境外投資時,要審慎審查理財產品是否屬于合法引進、有無受到國內金融市場的監(jiān)管以及交易平臺是否具備資質,在理財過程中發(fā)現(xiàn)可疑情況,應及時向監(jiān)管部門舉報,如果上當受騙,一定要及時止損,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
編輯:莫亞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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