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記者 章寧旦
□ 本報通訊員 李宇欣
3名同學相約開車去考試不慎出車禍導致一人重傷,開車的同學該負全責嗎?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qū)人民法院近日審結一起“好意同乘”車禍致傷案件。
小汪、小史和小陳是大學同學,3人報名參加同一場考試。因考點在校外,路程稍遠,3人便盤算著合租一輛車,駕車前去考場。
考試當天,小汪開著合租來的車,載上小陳和小史向目的地進發(fā)??绍囕v開出沒多遠,小汪因駕駛不慎,導致車輛撞向電燈柱,造成車內3人受傷,車輛和電燈柱亦受損。其中的小陳重傷,當即被送往醫(yī)院救治。
經診斷,小陳重型顱腦損傷、顱骨多發(fā)骨折、蛛網(wǎng)膜下腔出血、右側視神經管骨折、胸部損傷,還伴隨多器官功能障礙。出院后,小陳輾轉珠海、廣州兩地三家醫(yī)院繼續(xù)治療,累計住院98天,花去醫(yī)療費共計41萬余元。經鑒定,小陳手術治療后,顱腦及右眼兩處構成十級傷殘。
小陳認為,本次交通事故對自己造成嚴重人身財產損害,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事故認定書》認定司機小汪沒有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小汪應向其賠付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shù)裙灿?9萬余元。
面對小陳的索賠,小汪滿腹委屈,辯稱自己免費當司機載同學實屬好意,并且自己已墊付了部分醫(yī)療費用,若要自己一人承擔全部責任,于理不合,更何況小陳傷勢重主要是其自身原因所致,因當時小陳坐在后排,一上車就自顧玩手機,對系好安全帶的提醒充耳不聞。
香洲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小陳和被告小汪系同學,相約租車外出,共同負擔租車費用,對外與租車公司形成有償服務的合同關系,但對內,被告小汪駕駛車輛系基于3人之間的友情,無償履行該事務,并沒有額外向同學收取費用,故在沒有事先明確責任分配,且該行為存在較高風險的情況下,應當認定駕駛人被告小汪與搭乘人原告小陳之間形成好意同乘關系。
《道路事故認定書》雖然認定被告小汪對事故承擔全責,但該責任認定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賠償責任,行為人的過錯程度需結合案件實際情況,依據(jù)民事訴訟的歸責原則進行綜合認定。被告小汪在原告小陳受傷一事上固然存在過錯,但并非故意或重大過失,原告小陳訴請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有違民事活動的公平及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根據(jù)民法典規(guī)定,應當減輕被告小汪的賠償責任。綜合考慮本案好意同乘時的具體情況、事故事實以及被告小汪主動承擔部分責任的行為等,酌情減輕其40%的賠償責任。
經核算,原告小陳因案涉人身損傷產生的各項損失合計54萬余元,扣除保險已理賠和被告小汪已墊付的部分,被告小汪還需賠付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shù)?8萬余元。
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小汪主動履行了支付賠償款的義務。
承辦法官庭后表示,好意同乘是指駕駛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幫助,無償搭載他人或允許他人無償搭乘的情誼行為,對于維持人際關系和諧、促進形成互助友愛的社會風氣及倡導綠色出行均具有積極意義。但無償幫助并非免責的理由,駕駛人對搭乘人的生命財產安全仍負有保障義務,在駕駛全程中應審慎注意,別讓好事成悲劇。
編輯:李兆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