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記者 梁平妮
□ 本報通訊員 李楠楠
因購房需要,2022年4月9日,張某某委托某房產代理公司與其一同查看預購房屋實際情況,后因成交價格高放棄購買。同年4月10日,張某某與其他房地產經紀公司就涉案房屋簽訂中介房屋買賣合同。某房產代理公司認為張某某接受了其提供的房源信息及看房服務,故訴至山東省東營市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請求依法判決張某某向其支付中介費用,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張某某認為,自己和原告只是達成看房關系,而非購買關系,也未與原告簽訂任何協(xié)議。原告在得知被告購房后經常打擾原告生活,并索要看房費,其已支付原告看房費20元,原告收了看房費,已經完成看房交易。
法院認為,原告提交的現(xiàn)有證據,僅能證明雙方存在看房和支付看房費20元的事實,不足以證實其與被告就房屋購買價格、中介費金額、中介服務內容等中介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原告主張其已經促成雙方達成案涉房屋購買價格,被告不認可,原告提交的現(xiàn)有證據不足以證實其主張,原告主張其與被告成立事實上的中介合同關系,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同時,該房屋出售來源于房主在網站上發(fā)布的出售信息,涉案房屋出售信息并非原告獨有,在原告帶被告看房前,被告已獲知該房源信息并看房,且被告通過其他中介機構購買了涉案房屋,并支付了中介服務費,不足以證實存在減少或逃避自己應當支付中介費的行為,故不足以證實被告存在“跳單”行為。
綜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中介費及逾期利息的訴訟請求,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庭后表示,民法典規(guī)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是否構成“跳單”,關鍵在于委托人是否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機會或者媒介。本案中,同一房源信息經多個中介公司發(fā)布,買家通過正當途徑獲取房源信息,有權在多個中介公司中選擇報價低、服務好的中介公司,此行為不屬于“跳單”違約。
編輯:劉海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