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劉中全 張美欣
□ 通訊員 李堯
妹妹單方面決定將父親的骨灰進行海葬,兄長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精神損失費并道歉,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近日,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這樣的案件。
法院查明,張甲與張乙系同胞兄妹,父親張某某于2021年8月15日因病去世,骨灰寄存在遼源市殯儀館。2021年9月28日,張某某生前居住地的村委會主任為張乙出具證明信,證明其父張某某祖墳在該村。張乙憑此證明取出父親骨灰,后前往遼寧省某地進行了海葬。張甲得知此事后,以張乙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將父親骨灰“扔掉”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10萬元并賠禮道歉。
張乙辯稱,張甲長期在外地生活,平時也不經(jīng)?;丶姨酵赣H,與父親關系疏遠,父親生前四次大手術均由張乙照料,張甲對此不聞不問。自己按父親遺愿海葬骨灰,未違法也不影響張甲祭奠權。且自己也曾問過張甲骨灰的處理方式,張甲明確表示不管,在此種情況下遵循父親遺愿進行了海葬。
一審、二審法院均認為,海葬張某某并不構成對張甲人格權的侵害,作為死者的近親屬均享有妥善安置、保管、處理死者骨灰的權利或義務。行使符合民法典公序良俗原則和民間風俗習慣的權利,應當?shù)玫奖Wo。結合證人證言,死者張某某生前有海葬的遺愿,應當?shù)玫阶鹬兀瑥堃覍ζ涓笍埬衬彻腔液T岱先酥槔?,也履行了死者近親屬應盡的義務,并不構成對張甲人格權的侵犯。
據(jù)此,一審、二審對張甲要求張乙賠償10萬元精神損失賠償金并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未予支持。張甲不服,向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對于父親海葬沒有聯(lián)系哥哥張甲一同參加,張乙對此也很后悔,表示要向張甲道歉,但張甲不接受妹妹張乙的歉意。后經(jīng)再審調解,張乙賠償張甲1元錢,張甲自愿撤回再審申請。
法官庭后表示,安葬權是指死者的近親屬基于特定身份關系,依社會公序良俗對死者的遺體或骨灰以安葬的方式進行處置的權利,屬于民法典所規(guī)定的人格權范疇的權利。在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習俗中,讓逝者盡早安息具有深厚的倫理及道德淵源,逝者骨灰寄托了生者對死者的思念和情感,是一種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殊的物,作為死者近親屬都享有負擔著對死者骨灰保管安葬的權利或義務,權利行使必須符合民法典公序良俗原則和民間風俗習慣。在安葬骨灰時,首先要保證死者的生前遺愿得到尊重。
本案中,死者張某某的海葬遺愿雖然沒有書面遺囑,但有經(jīng)常接觸張某某且沒有安葬義務的親屬證明,相關內容已被身邊親屬知曉。作為死者的親生兒女的張甲、張乙均負有實現(xiàn)逝者遺愿的責任和義務。張乙對其父張某某骨灰海葬符合人之情理,也履行了死者近親屬應盡的義務,并不構成對張甲的侵權。
作為死者長子的張甲對父親遺愿不知不問,出殯之時也沒有與其近親屬協(xié)商安葬事宜,出殯之后不參加民間殯葬習俗禮儀,不顧父親遺愿,對其妹張乙的海葬行為訴至公堂追究侵權責任,沒有事實依據(jù),也有違公序良俗。
法官提醒,對逝者生前盡到足夠的關懷和贍養(yǎng),往往要比死后祭奠更有意義。養(yǎng)老敬老是中華民族傳承了幾千年的優(yōu)良傳統(tǒng),作為子女、晚輩更要以真誠之心愛老敬老,不要讓自己留下遺憾。
編輯:劉海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