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章寧旦
□ 通訊員 黃彩華
游戲賬號充值19萬多元后,賬號主人以6歲兒子的名義起訴網絡公司,稱是小孩所為,要求該公司退款。但是,庭審過程中,各種證據顯示,涉案充值行為不符合小孩的行為特點與作息規(guī)律。
近日,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審結此案,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2024年2月,6歲男孩小新(化名)成為一宗案件的原告。在爸媽幫助下,他向東莞第二法院狀告廣東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稱自己借用爸爸手機游戲賬號充值19萬余元,請求法院認定該行為無效,要求該公司退款。
小新爸爸表示,2023年7月,因為小新喜歡看動畫片和玩游戲,他就把一個不常用的手機給小新用。在家里大人都不知情的情況下,小新為游戲充值19萬余元。直到2023年10月,家長才發(fā)現此事。小新爸爸稱,小新偷拿他的身份信息進行了實名認證。為此,家里多次找網絡公司申請退款,均被對方拒絕。
網絡公司則辯稱,后臺查到,涉案游戲賬戶實名為小新爸爸,消費用的是其爸爸的手機和支付賬戶。涉案游戲是軍事類,玩家絕大部分為成年人。該賬號存在大量涉“喝酒”“做生意”“上班”等成年男性特征言論,從未出現“上學”“做作業(yè)”“動畫片”等小孩特征言論。并且大量言論是在正常上學日白天發(fā)出的,充值時間則是在深夜或凌晨,這些均不符合小孩的行為特征。
網絡公司認為,即便存在小孩參與消費的可能,該公司也已嚴格按國家要求采取防沉迷措施。并且手機自帶“兒童模式”未成年人保護軟件,家長可設置小孩可使用的App范圍、時長等。即使存在小孩參與可能,家長未妥善管理自身的身份信息、手機設備、支付密碼,存在重大監(jiān)護失職,應對消費后果承擔全部責任。游戲虛擬服務一經體驗無法退還,不具有退費基礎。
小新爸爸否認那些成人特征的言論是自己的,稱自己也不知道是怎么來的。他承認自己確實監(jiān)護不到位,認為小新可能知道了支付密碼。另外,他認為小孩請假期間在家玩游戲也很正常。
法官向小新本人了解情況。小新說,他以前看爸爸在玩這個游戲,于是就和他一起玩,大概玩過50次;該游戲不充值也可以玩,他說他沒有輸入過密碼,沒有充值,也不會在游戲中發(fā)言。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涉案充值行為是否為小新本人所為。目前已知的事實是:其一,涉案游戲賬號是小新爸爸注冊的,父子一起玩過,并非只有小新單獨使用。其二,從充值記錄看,多筆消費發(fā)生在上學時間、深夜及凌晨時段,不符合小孩的行為特點和作息規(guī)律。其三,游戲充值需輸入密碼,小新本人確認其玩游戲時無需密碼也未曾輸入過密碼,可認定小新未進行充值。其四,小新說其玩游戲時不會發(fā)言,而小新爸爸對涉案游戲賬號中存在的成年人特征言論并無合理的解釋及說明。涉案充值次數多、金額多,小新爸爸卻表示不知情,不合常理。
綜上,法院認為,原告監(jiān)護人無法證明涉案充值行為系小新本人作出,法院對充值19萬余元系小新實施的說法不予采信,駁回小新的全部訴訟請求。
判決下達后,雙方均未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本案承辦法官方琪芬表示,本案中,對于到底是誰為網絡游戲進行了高額充值,網絡公司與玩家各有說法,但不管其中是否有其他隱情,法院最終是根據證據依法裁判。
從證據來看,涉案游戲賬號實名認證在小新爸爸名下,小新爸爸稱是他幫兒子注冊的賬號,然后小新瞞著自己進行了高額充值,但小新爸爸并不能舉證證明是小新充值。此外,充值時間、網游時間、游戲中的發(fā)言等情形與6歲小孩的身份不符,而小孩本人也否認有過充值行為。由此證據鏈綜合分析,無法得出涉案充值行為系小新本人作出的結論。因此法院沒有支持小新的訴訟請求。
編輯:劉海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