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15日是第40個“國際消費者者權益日”,為進一步強化消費者維權意識,營造消費者權益保護氛圍,雄縣人民法院以“消費糾紛化解、司法能力提升、法治教育宣傳”為重點,通過發(fā)布典型案例、拍攝宣傳視頻、發(fā)布調研成果等方式,開展了一系列消費者權益保護線上宣傳活動。
健身私教合同“格式條款”,消費者如何維權?
“一經售出,概不負責”“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商家違反消費公平的種種行徑中,“霸王條款”可謂常見手段。在消費場景中,部分不良商家急于向消費者推銷產品,對于可能對消費者不利的條款,往往“一語帶過”,甚至刻意隱瞞,等到消費者面臨后續(xù)維權問題時,商家就會搬出“霸王條款”,以消費者默認為由對商品或服務出現(xiàn)的問題不予負責。家住雄縣的小楊就遭遇了這樣的問題。2020年10月,因認可A教練的授課能力,小楊在某健身中心辦理了價值4680元的私教課,并與健身中心簽訂了私教合同。在為小楊執(zhí)教6節(jié)課后,A教練因與健身中心發(fā)生糾紛被辭退,無法為小楊教授剩余課程。小楊認為,自己是因為認可A教練的專業(yè)能力才與健身中心簽訂私教合同,如今A教練無法繼續(xù)執(zhí)教,自己有權解除與健身中心的私教合同。健身中心則認為,公司與小楊簽訂的是一對一私教指導合同,合同明確約定了“甲方具有為乙方更換教練的權利”,不同意解除合同。因協(xié)商不成,小楊無奈訴至法院。經過審理,法院認為,私教合同具有特定性,小楊基于對A教練的認可與健身中心簽訂私教合同,由A教練為小楊提供健身私教服務是小楊簽訂合同的根本目的。合同中的“甲方具有為乙方更換教練的權利”條款,系免除或者限制自身責任的格式條款,健身中心并未履行提示說明義務,故該格式條款無效。法院依法判決解除雙方的私教合同,健身中心返還小楊私教費2340元。本案判決后,健身中心提出上訴,二審階段雙方達成和解,小楊撤回了起訴。
打擊制假販假,保障消費安全
制假販假行為嚴重侵害消費者生命、財產安全,破壞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日益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近兩年,雄縣人民法院充分履行審判職能,加大對制假販假行為的刑事處罰力度,積極與相關職能部門溝通協(xié)作,為雄縣誠信體系建設貢獻司法力量。制假販假行為主要涉及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罪名。去年以來,雄縣法院共審理涉及制販“假口罩”“假香煙”“假酒”“假藥”等案件4件,對7名罪犯判處刑罰,其中一人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五人被判處一年六個月至二年六個月有期徒刑,一人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對觸碰紅線的不法分子形成了強大震懾。
網絡消費新規(guī),護航交易公平
202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一)》正式施行。該司法解釋以一套“組合拳”的形式,對網購中常見的“七天無理由退換貨”、二手商品網購交易、外賣餐飲、直播帶貨、網購贈品等消費問題作出規(guī)定,為廣大網絡消費者提供更嚴密的司法保障。為進一步貫徹落實該規(guī)定,雄縣法院通過組織專項學習會議、多渠道轉發(fā)原文、拍攝宣傳視頻等方式,督促干警學習司法解釋內容,同時加大基層宣傳普及工作力度,為網絡消費糾紛的解決貢獻司法力量。
開展審判調研,健全工作機制
消費者權益保護事關人民群眾的基本權利。隨著經濟社會發(fā)展,人民群眾的消費潛力被激發(fā),社會消費活動日益活躍,社會消費需求多樣化、類型化特征日益凸顯。與此同時,社會法治理念不斷提升,越來越多的消費者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通過對2021年以來受理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民事糾紛案件開展調研,雄縣法院充分發(fā)掘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件的類型化特征,增強類案處理能力,推廣審判經驗,提升司法效能。2021年,雄縣法院受理消費服務類案件數(shù)量多于商品購物類案件。消費服務類案件中,傳統(tǒng)醫(yī)療服務糾紛占比較高。相較于2020年,網購類糾紛從無到有,消費服務類案件呈現(xiàn)單一類型向多元類型轉變的趨勢,新型服務糾紛類案件出現(xiàn)并占據(jù)一定比重,例如,健身類糾紛、快遞服務類糾紛、網絡服務糾紛。
接下來,雄縣法院將因時而動,進一步創(chuàng)新司法便民利民措施,充分運用一站式多元解紛和訴訟服務功能,加強新型消費糾紛妥善化解司法能力,加大各類消費糾紛依法解決宣傳力度,筑牢保障人民群眾消費安全堅實防線。
編輯:童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