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對兩起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上訴案件作出終審判決,兩案均涉及無性繁殖授權品種,因品種權人在盡到舉證責任方面存在差異,導致兩案裁判結果大不相同,該兩案對于引導品種權人有效維權具有積極意義。
在“紅運來”鳳梨品種侵權案中,品種權人上海某植物公司對被訴侵權待測樣品盡到了舉證責任:授權品種的標準樣品保存在農業(yè)農村部植物新品種測試(上海)分中心,確保了被訴侵權種苗具備良好活性。同時,上海某植物公司對于被訴侵權種苗的購買、接貨、封存以及拆封換盆、再次封存等過程均進行了公證,能夠證明被訴侵權種苗來源于被告廣州某農科公司,所涉種苗與侵權行為具有關聯(lián)性,從而通過鑒定證明了被訴侵權種苗屬于授權品種“紅運來”的繁殖材料。最終,上海某植物公司贏得二審勝訴,并獲得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107.5萬元的高額賠償。
而在“露辛達”馬鈴薯品種侵權案中,品種權人皇家H某公司未盡舉證責任。由于品種權審批機關因歷史原因沒有保存該授權品種的標準樣品,皇家H某公司指派該公司的被許可人劉某策向河南某檢測公司提交“露辛達”對照樣品用于同一性檢測。然而經審查,皇家H某公司不能證明劉某策郵寄給河南某檢測公司的繁殖材料樣品與“露辛達”品種相關,且劉某策拒絕二審出庭作證,其在二審出具的承諾函不具有可信度。最高法知識產權法庭認為,由于皇家H某公司未盡舉證責任,各證據之間缺乏相互關聯(lián)、未能相互驗證,無法構建一致且具有邏輯性的證據鏈條,故河南某檢測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不具有證明力,二審改判駁回皇家H某公司的訴訟請求。
最高法知識產權法庭提示,在種業(yè)知識產權保護案例中,當事人主張品種權被侵害的,應盡舉證責任,采取合理措施固定被訴侵權物,確保證據鏈條清晰、完整,以證明被訴侵權物與被訴侵權行為具有關聯(lián)性。同時,鑒于被訴侵權物往往為種子、種苗等具有活性的植物材料,其與授權品種的特征、特性是否相同或者特征、特性的不同是否因非遺傳變異所致等技術事實的查明,往往需要通過委托鑒定等方式進行,因此權利人對于被訴侵權物應妥善采取保藏、種植等方式,以確保種子、種苗符合鑒定要求。
(2024年10月25日《農民日報》記者 黃敬慈)
編輯:吳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