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辦公室”里的紛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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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建紅
州縣是清代地方政權的基層組織,其長官知州或知縣的職責,是“掌一縣治理,決訟斷辟,勸農振貧,討滑除奸,興養(yǎng)立教”,舉凡一州一縣的錢糧賦稅、經濟發(fā)展、治安維護、教育興學及斷獄理訟等,都屬于他們的管轄范圍。其中司法職能又是很重要的,發(fā)生在州縣的戶婚田土等民事案件及應判處笞杖刑的輕微刑事案件,也皆由知州知縣全權審理。
一般來說,知州知縣們在公堂上要處理的,主要是發(fā)生在民間的各種民事或刑事的糾紛或沖突。不過,從美國歷史學者白瑞德的《爪牙——清代縣衙的書吏與差役》著作中所運用的清代巴縣檔案中的史料來看,發(fā)生在縣衙里的“公務員”即吏役們之間的紛爭,有時候也會提交給知州知縣們加以解決。這些紛爭涉及吏役的招募、職務的晉升、工作任務也即承辦案件的分派等,而對這些爭端的解決,則形成了一套約定俗成且行之有效的慣例或曰非正式制度。
知州知縣這些“政務員”們的產生,是由上級任命的。那么縣衙里的一般辦事人員是如何產生的呢?要取得清代縣衙里的“書吏”這份差事,須經過保舉這樣的程序。白瑞德通過對清代巴縣檔案的研究發(fā)現,要想在巴縣衙門中謀得一份小書、幫書或經書的工作,“首先需要取得現任的典吏或經書們的聯名舉薦,尤其是該班典吏的保舉”,按照朝廷法令的要求,所有的書吏均須提供身份證明,以及由其原籍所在地的鄰佑親族出具擔保其身份屬實的甘結,這大概是在沒有居民身份證時代的一種證明“張三是張三”的方法。
從程序上看,要想被錄用為某房卯冊上登有其名的經書或小書,也必須得到知縣的首肯,但在實踐中卻很少有知縣過問對新人的保舉事宜,也就是說,在縣衙書吏的招募上,違反正式規(guī)定的做法通常并不會引發(fā)紛爭,而那些非正式的規(guī)費收取反而會成為引起人們爭執(zhí)的堂而皇之的理由。比如,由于招募新成員的權力,主要掌握在縣衙各班的典吏手中,這些典吏會向其所在房內的新成員收取參費,雖然這些錢在名義上被用來貼補各房的辦公經費,實際上這筆錢即是該典吏愿意保舉某位新成員的酬金,換句話說,招收新成員是典吏們增加自己收入的一條門徑。
當某典吏將原來的書吏趕出衙門,然后安排他們自己保舉的人填補這些騰出來的位置時,就會引起典吏之間的紛爭,這類紛爭一般會提交給知縣,由其做出裁決。當然,有時候也會有一些“實質性”的指控,比如某房內的典吏會控告某經書的位置純粹是用不正當的手段獲得的,而該經書“既沒有經過足夠的歷練,也欠缺在衙門辦理公務所需的各種知識”,沒有專業(yè)的技能,卻把持了刑房等專業(yè)要求較高的崗位,等等。這類衙門工作人員招聘中的紛爭,實質上是一種牟利的機會的爭奪。
如果說古代的衙門與當代機關中有什么一以貫之的傳統的話,“論資排輩”應該算是其中之一。在清代縣衙的各房,也有這樣一個內部的排序,“被記載在各房書吏名冊上的所有名字,都是按照他們在該房內部的級別高低進行排序的”。高級別的書吏相比那些低級別的書吏,通常會享有更多的特權,例如當典吏告假暫時離開衙門時,則由該房內排名次之的書吏在此期間代為保管卷宗與印信。此外,這種排序還決定了各房內那些排名在第一或第二的經書,當該房典吏之位出缺時,由其負責該房的所有事務,同時,排名靠前的書吏,享有某種程度上的地位和權威。由于書吏們在各房內的排名,與他們能否成為一名“掌管著待承辦案件的分派、所在房內各種費用的開銷、對下屬的內部懲戒,以及招募新的書吏”這樣一種具有實質性權力的典吏直接掛鉤,所以,當典吏職位出缺后由誰來接充就很容易引起紛爭。在巴縣檔案中,提交到知縣手中的這類“排名”紛爭的案例就有不少。
清代的知縣們還須處理衙門內部各房之間對承辦案件的爭奪戰(zhàn),這是從辦案過程中收取案費這一機制所衍生的必然結果。
在清代縣衙中,涉及上述人員招聘、衙門內部的排名晉升及案件分派的爭端,更多是由各房內長期形成的自治性“房規(guī)”來規(guī)制和解決的。這些房規(guī),由所有的書吏共同商議形成;而當爭端發(fā)生時,則由各房典吏們共同組成的議事會議進行調停;所形成的內部懲戒方式也頗具特色,“可能是交納一筆罰金,抑或更常見的是由那名被大家認為違反了慣例性程序的書吏做東擺上幾桌酒席,邀請該房所有的成員都來參加”。即便是最后不得已將紛爭上呈到知縣那里,知縣的堂審也會在尊重并認同這些房規(guī)的基礎上做出裁決。
這種“辦公室”里的紛爭解決機制,在一個“鐵打的衙門,流水的知縣”體制中,發(fā)揮著維持和穩(wěn)定地方秩序的作用?;蛟S可以說,某個州縣的發(fā)展并不取決于是否有個好的父母官,而是取決于是否有一支較為穩(wěn)定的、專業(yè)性較強的書吏隊伍。
(責任編輯:林楠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