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客
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日前發(fā)布《勞動爭議審判與誠信建設白皮書(2018-2022年)》,對近五年審理的勞動爭議案件進行了系統(tǒng)梳理。據(jù)介紹,五年來,該院審理的勞動爭議案件中涉及不誠信行為達515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均存在不誠信行為,阻礙和諧勞動關系的建立,危害社會風氣和道德風尚。(7月20日《工人日報》)
拿完戶口就走人、涂改診斷證明“泡病假”、學歷造假蒙騙入職……這是個別勞動者的失信行為;篡改員工入職時間、簽合同第二天就“開人”、說好的競業(yè)限制補償金拒不支付……這是部分用人單位的失信行為。在勞動領域,不管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失信行為都連著私心,主要目的都是減輕或規(guī)避己方責任,謀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這些失信行為均擾亂了勞動管理秩序,侵犯了勞動關系相對方的合法權益,且易引發(fā)勞動糾紛,造成訴訟資源或勞動仲裁資源的浪費。
有些用人單位或勞動者之所以背離誠信,罔顧事實,弄虛作假,甚至發(fā)起惡意訴訟,主要是因為失信的成本過低。即便失信者在訴訟或勞動仲裁程序中露了餡,被識破,也不會額外承擔什么責任,額外損失什么,頂多也就是按照事實和法律承擔本就該承擔的責任,而一旦失信者投機成功,在某一環(huán)節(jié)的失信行為未被識破,就可能獲取不正當?shù)睦?,就“賺”到了。在這樣的失信誘惑和風險面前,有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便產(chǎn)生了投機和僥幸心理,也失去了對誠信底線的敬畏。
誠然,要遏制勞動領域的失信行為,需要多方發(fā)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需要強化自律意識和誠信意識;有關部門、工會等需要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引導;用人單位需要發(fā)展完善能夠適應新型用工管理模式的管理制度;法院、勞動仲裁機構需要進一步加強證據(jù)審查,提升辦案質(zhì)效,積極甄別失信行為,讓失信行為難以得逞,讓當事人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相關部門也應探索建立勞動領域失信懲戒制度,更好約束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行為。
針對在勞動領域投訴舉報處置、仲裁、訴訟過程中經(jīng)調(diào)查確認屬實的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失信行為,除了讓失信者承擔基于事實的勞動合同責任或法律責任,還應將失信者的失信行為記入征信系統(tǒng)。根據(jù)失信情節(jié)的嚴重程度啟動對失信者的懲戒機制,讓失信者“一處失信,處處受限”。比如,如果用人單位有失信行為,則在參加招聘、項目招投標或融資貸款等活動時受到一定限制;如果勞動者有失信行為,則在一段時間內(nèi)參加求職等活動時受限,或被打上失信標記。
有了勞動領域的失信懲戒機制,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將因失信行為付出更大的代價。這種代價會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形成有力的制約,倒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增強對誠信底線和法律底線的敬畏意識,摒棄失信投機心理。
失信行為是勞動糾紛的溫床,誠信則有助于預防和化解勞動糾紛。用勞動領域失信懲戒機制給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失信行為念念“緊箍咒”,對促進勞動誠信、用工誠信、營造和諧健康的勞動關系乃至建設誠信社會都具有積極意義。
編輯:馬樹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