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唐榮 見習記者 李文茜 通訊員 劉斌 黃真光
消費者到酒店預訂婚宴,直接向餐飲銷售經(jīng)理付款,豈料經(jīng)理卷款跑路,這筆錢還能要回來嗎?近日,廣東省深圳市坪山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定金合同糾紛案件,認定餐飲銷售經(jīng)理私下收款行為系職務行為,判決酒店全額退還消費者婚宴定金。
2019年5月起,張某擔任被告深圳某酒店有限公司的餐飲銷售經(jīng)理職務。同年11月27日,原告李某與張某通過工作微信號預定被告的中餐廳作為婚宴場所,并就婚宴事宜達成共識,原告于2019年11月27日轉入20000元定金至張某提供的微信賬戶,于2020年1月2日轉入30000元至張某提供的支付寶賬戶。在支付第一筆款項后,原告收到了被告為其制作的婚宴請柬。合同履行過程中,因疫情原因,原告與張某經(jīng)協(xié)商后,雙方一致同意不再履行合同并由張某退還原告50000元定金,但張某直至2020年4月20日離職前仍未將定金退還。
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李某與張某將深圳某酒店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深圳某酒店有限公司退還定金50000元。庭審中,被告辯稱,原被告之間不存在書面或口頭定金合同,被告也未授權張某收取客戶定金,原告私下轉賬張某,系原告自身存在的重大過錯,被告不應為其過錯行為承擔款項返還義務。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張某作為被告深圳某酒店有限公司的餐飲銷售經(jīng)理,在職期間通過工作微信號與原告訂立婚宴合同并收取定金,其間還為原告制作婚宴請柬,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在收取原告定金后已開始履行合同。被告員工張某的上述行為具備職務行為外觀,沒有超越職責范圍,也沒有超出原告作為一般消費者的認知,故應當認定張某收取原告定金的行為屬于職務行為。原告先后兩次將定金轉至張某指定的微信賬戶與支付寶賬戶,原告有理由相信張某系代表被告收取定金,至于被告主張其并未授權給張某收取定金,且張某收到定金后并未上繳到公司而是私自占有的行為,系被告與張某之間的內部管理問題,不能據(jù)此對抗作為善意相對人的原告,張某收取原告定金的行為對被告發(fā)生法律效力。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疫情原因原被告雙方同意取消婚宴,雙方均無過錯,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婚宴定金 50000元的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如被告認為案外人張某涉嫌職務侵占等刑事犯罪,其可另尋法律途徑尋求救濟。最終,坪山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深圳某酒店有限公司向原告李某返還婚宴定金50000元。
一審判決后,被告不服判決提出上訴,深圳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編輯:李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