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唐榮 見習記者 李文茜 通訊員 張建國
近日,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一堂庭審中,原告代理人當庭對法官出言不遜,原告也隨即起身走到審判臺前,對著法官大吵大鬧,二人經(jīng)法官勸阻、警告后仍不悔改,致使庭審難以繼續(xù)。為捍衛(wèi)法律尊嚴,龍崗法院決定對2人分別予以罰款1萬元。
據(jù)了解,在原告李某與被告陳某民間借貸糾紛的法庭調查階段,被告辯稱,原告出借的款項均系套取金融機構的借款,應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法官審理查明,原告李某共向被告交付借款本金66萬元,其中5萬元系從銀行貸來。
法官遂詢問原告其余借款的來源情況,原告代理人認為法官偏袒被告,拒絕回答問題,且情緒激動,隨意站起,并用手指指著法官,出言不遜。法官敲擊法槌予以警告,可原告代理人仍未停止妨害法庭秩序的行為。原告跟著響應原告代理人,甚至走到審判臺前,面對法官吵吵鬧鬧,致使庭審難以繼續(xù)。
法官當庭向原告代理人和原告釋明,在被告抗辯民間借貸款項來源時,法院應當查明借款資金來源。但原告及其代理人仍一意孤行,持續(xù)妨礙法庭調查,藐視法庭,致使庭審一度陷入停滯。
龍崗法院認為,原告代理人作為執(zhí)業(yè)律師應知曉法律規(guī)定,遵守法庭秩序,不應該對法官出言不遜,更不應該慫恿當事人哄鬧法庭。為維護法庭秩序,捍衛(wèi)法律尊嚴,遂作出上述處罰。
原告代理人不服此決定,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深圳市中級法院認為一審法院對原告及其代理人的處罰決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維持龍崗法院的決定。
編輯:董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