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章寧旦 通訊員 肖水紅 黃慧航
若有人在共同飲酒后死亡,其他一起飲酒的人需要承擔責任嗎?近日,廣東省清遠市清城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男子飲酒后死亡,其家屬起訴聚會召集者賠償的案件。
2021年11月2日,被告陳某因其餐館開張,邀請吳某到店里聚餐慶祝。酒過三巡,陳某兒子告訴陳某,吳某喝醉了在沙發(fā)上睡覺,并已通知吳某侄子過來接人。吳某侄子來到后,認為吳某只是睡著了,等他睡醒再說,便離開了。其后,陳某認為吳某體征情況不對,再次叫吳某侄子前來接人。吳某侄子到后把吳某送至醫(y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
庭審中,陳某確認吳某醉酒嘔吐前同桌吃飯的其他人均已離開,只有吳某喝醉了在他家餐館休息,其間除向死者侄子打過電話外,未采取其他措施。吳某親屬委托司法鑒定對吳某進行死因鑒定,鑒定結論為 “吳某符合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引起心源性猝死,飲酒、疲勞等因素是其冠心病發(fā)作的誘因?!眳悄秤H屬遂提起訴訟,請求被告賠償原告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處理喪葬事宜費用等。
清城法院審理認為,陳某確在明知吳某已經飲酒且身體不適的情況下,未給予恰當的照看和及時撥打急救電話請求救援,最終未能阻止吳某死亡結果的發(fā)生,客觀上未盡到合理范圍內的安全注意及照看義務。綜合全案證據,本案并無充分證據顯示陳某違背吳某的意愿力勸其喝酒,陳某事先亦不了解吳某的身體狀況,吳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清楚自身的身體狀況以及過量飲酒的危害性,而其仍然過量飲酒,應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故吳某自行承擔97%責任。但是,陳某作為酒席的組織和召集者,在其他同飲人先行離開的情況下,應對吳某負擔照看義務,而陳某對此卻疏于照看、救助,結合陳某曾通知吳某侄子等情形,陳某就吳某的死亡應承擔3%的責任。
“近年因聚會期間過度飲酒致人死亡的糾紛逐漸增多。在此情況下,若酒局中有人因過度飲酒而死亡,聚會召集者應當承擔何種責任成為人們十分關心的法律問題。”案件承辦法官介紹,司法實踐中,對共同飲酒人的責任認定一般會根據個案具體情形,綜合考慮飲酒人自身過錯及各自行為對損害后果的原因進行判斷。共同飲酒過程中,參與者可能陷入醉酒、酒精中毒等致使其人身或財產遭受損害的危險境地,此時共同飲酒人基于共同飲酒的先前行為,對醉酒人負有合理注意義務。
承辦法官表示,本案中,雖然陳某沒有違背吳某的意愿力勸其喝酒,陳某事先亦不了解吳某的身體狀況,但陳某作為聚會飯局召集者以及案涉餐館的場所經營者,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尤其是在吳某過度飲酒后各種體征情況已然不妥的情況下,應采取更加積極的救護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guī)定的安全保障義務責任,作為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背修k法官介紹,法院最終確定陳某應承擔的責任比例為3%,以平衡社交自由與權益保護,助力營造文明的飲酒風氣。
編輯:邢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