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立梅
隨著網絡暴力事件不斷進入公共視野,如何依法有效治理網絡暴力已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焦點。從司法案例可以發(fā)現,涉網絡暴力案件的司法救濟非常艱難,甚至是在惡性后果發(fā)生后,有關程序才得以啟動。如何高效精準地回應數字時代高度復雜的公共問題,在不犧牲治理有效性的前提下實現盡快決策、盡早行動的網絡暴力預防化治理,是目前面臨的主要問題。
對此,筆者認為應當構建“網絡暴力場”的阻斷模式,貫徹分級治理理念,以被害人保護為目的,以切斷網絡信息反饋鏈條為手段,以平臺的預防義務履行為路徑。在制度設計上,可引鑒起源于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避風港原則,合理有效地構建平臺責任,以實現對網絡暴力行為的靠前介入、漸進干預、精準阻斷。
治理新思路:阻斷“網絡暴力場”
“場理論”源自傳統(tǒng)刑事概念,用以描述主體與客體、主觀與客觀之間的相互作用。通過塑造“場”,進而影響人。正所謂“上醫(yī)治未病”,通過調節(jié)控制作為行為條件的網絡空間諸要素,以期實現對網絡暴力行為的及時有效阻斷,盡可能減少事件對當事人的傷害,提升治理效率。
首先,對“網絡暴力場”的阻斷是相對的而非絕對的。該思路是一種面向復雜對象的預防性、精細化治理,其目標并非徹底消除網絡暴力,或完全破壞網絡暴力的發(fā)生條件,而是著眼防止網絡表達向網絡暴力轉化或者網絡暴力危害后果的進一步擴大,構建針對不同類型、不同發(fā)展階段、不同行為主體的網絡暴力行為分級處置阻斷模式,同時在治理實施過程中必須保障輿論監(jiān)督的正常進行。
其次,阻斷“網絡暴力場”是當事人保護主義的鮮明體現。從強調“確保當事人不受壓迫”的角度理解,需要強化當事人的力量,來抵抗網暴者們可能的“壓迫”。這種力量可以是通過法律震懾,也可以是通過技術直接賦予網暴當事人以主動進行事前防御的力量。
再次,阻斷“網絡暴力場”是企業(yè)克服負外部性的必然要求。網絡暴力的發(fā)生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平臺企業(yè)的經營活動所致,比如平臺企業(yè)以流量為目的對爭議事件的推送等。平臺同樣有義務消除給外部環(huán)境帶來的不利影響,事前的技術預防是其可以采取的措施之一,同時也能降低訴訟成本。
最后,阻斷“網絡暴力場”是防范線上線下關聯的最佳路徑。在虛實結合的網絡空間中,當網暴信息牽涉到線下時,將會給當事人的生活、工作帶來極大困擾,歷次網暴事件也印證這一危害?!熬W絡暴力場”阻斷可以通過技術手段控制線上虛擬空間與線下現實空間的聯系,使得網絡暴力在呈現空間上虛擬化,最大限度地降低網絡暴力對當事人的傷害。
“網絡暴力場”阻斷模式的展開
“網絡暴力場”阻斷的預防性治理應當遵循網絡暴力階段性發(fā)展的形成機制,銜接技術治理與法律治理,建立事前預防與事中治理模式,保持治理體系的動態(tài)發(fā)展,有效遏制網絡暴力的擴張。
一是應將技術邏輯納入立法框架,網絡行為是虛擬的,但也是客觀的。一方面,通過明確行為的客觀性強化責任屬性。用技術將空間打造成一個風險可預警、行為人可追蹤、施暴行為可記錄、侵害人可確認、證據可收集的場域,使行為人認識到“網絡不是法外之地”,打消其“法不責眾”的僥幸心理。另一方面,通過技術手段的客觀性強化治理實效。將內容識別預警、網暴識別模型與涉網暴輿情應急響應機制相結合,共同構建有效的網暴預警預防機制。在制止網絡暴力方面,自然語言技術應用發(fā)展較成熟,如采取敏感詞過濾算法等。通過識別模型,能夠預測網絡暴力發(fā)展進程,將輿情濃度監(jiān)控與分級治理同步。
二是應鼓勵倡導網絡空間寬容氛圍,網絡空間有技術性,但也有價值性。網絡暴力事件頻發(fā)表明目前的網絡空間社會寬容氛圍缺失。在一些網絡群體化的環(huán)境中,個體容易盲從群體話語,對弱勢群體或者異質群體實施欺凌和歧視。對此,平臺應營造契合自身特點的社區(qū)氛圍,抵制唯流量的價值觀,培植一旦出現侵犯性評論時會遭到他人抵制的導向。應強化對用戶的關懷義務,適時啟動平臺熔斷機制甚至跨平臺的熔斷機制,對被害人進行終局保護。
“網絡暴力場”阻斷中的平臺責任
整體上看,事后型法律規(guī)制疊加“網絡暴力場”阻斷的預防性治理,從直接治理轉向基于平臺的間接治理,從單一技術治理轉向分層技術治理,有助于實現以低治理成本遏制網絡暴力。平臺對網絡暴力的擴散、爆發(fā)發(fā)揮著關鍵“載體”作用?;谄脚_負有防范網絡暴力的作為義務、負有承擔社會責任的治理職能、顯著的技術優(yōu)勢與數據優(yōu)勢等原因,平臺采取技術性預防措施具有充分理據。在此基礎上,構建平臺責任還需要著重落細兩項制度設計。
一是持續(xù)落實網絡實名制。網絡暴力案件中如何確定施暴人的真實身份是首要問題,也是后續(xù)司法程序的起點。目前,我國網絡安全法、《互聯網用戶賬號名稱管理規(guī)定》和《互聯網用戶賬號信息管理規(guī)定》均對網絡實名制作出明確要求,反電信網絡詐騙法和《互聯網跟帖評論服務管理規(guī)定》還作出了真實性核驗、用戶分級管理等方面要求。具體而言,平臺對實名制的落實,應內嵌在業(yè)務全流程中進行。從用戶增量上,依法收集真實身份信息,并在最小必要原則下做好個人信息保護;從用戶存量上,依法開展真實身份動態(tài)核驗。
二是改良適用避風港原則。除網絡服務提供者發(fā)起、組織的網絡暴力行為外,網絡服務提供者并非網絡暴力行為人,同時,其也不是網絡暴力治理的應然主體,而應當定位為網絡監(jiān)管職能部門的輔助,主要承擔協助義務??傮w上看,對于網絡暴力行為中的侵權行為和不友善行為應優(yōu)先適用“通知—刪除”規(guī)則,對于違法犯罪類網絡暴力信息或者侵權與不友善行為已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時,則應通過對紅旗原則的適用以及自審核義務的設定來實現精準預防。
其一,“通知”方式的設定要滿足三項要求。首先是干預反饋的迅捷性。網絡暴力往往“起于青萍之末”,介入時點越靠前,阻斷效果便越到位、總體阻斷成本便更低。平臺應提升處理用戶干預請求的反饋優(yōu)先級,優(yōu)化審核流程、縮短應答周期。其次是功能模塊的豐富性。網絡用戶是自身形象管理、行為影響力管理的“理性人”,平臺應將用戶合理的差異化需求,融嵌在平臺豐富的阻斷功能模塊當中,將“一鍵防暴”與“多手段防暴”相結合,積極開發(fā)調適業(yè)務場景。最后是全周期響應的完整性,為用戶在“網絡暴力場”滋長的全程隨時提起“通知—阻斷”提供支撐。
其二,在比例原則下對責任主體及阻斷強度作出設計。一方面,平臺功能屬性與責任承擔能力差異極大,如云計算平臺無法僅據權利人“通知”即準確定位、接觸、查證被控信息,或對某一“網絡施暴場”的阻斷如需以關停服務器、刪除服務器數據等為代價,則顯失合理。另一方面,應據情設置漸進式的干預工具,依據從弱到強,可設置向可能侵權人發(fā)送修改或刪除的勸阻提醒、對涉網暴信息打標提示、壓縮信息傳播范圍或折疊處理,直至刪除信息、將發(fā)表網暴言論計入用戶行為規(guī)范性評價、封禁賬號等選項。
其三,紅旗原則下對平臺“中立性”立場的校正。當網絡平臺充當不法行為人集中宣泄仇恨、組織煽動網絡暴力的場所時,如果網絡平臺仍然恪守所謂平臺中立的不干預原則,則顯然違反了立法精神和法治原則。
其四,平臺對網絡暴力信息的自審核義務。一方面,對一些自我管控平臺發(fā)布內容的網絡服務提供者而言,其有責任也有能力控制平臺發(fā)布的消息內容,因此審核該內容是否構成網絡暴力信息應當成為自身義務。另一方面,本身只負有“通知—刪除”義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若遇到網絡暴力信息發(fā)布行為,該網絡服務提供者對這些網絡暴力信息以及相關行為主體所負義務也應提升至自審核義務。
(原文刊載于《政法論壇》2024年第3期)
編輯: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