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慧賢
在諸多涉及刑民交叉問題的論域中,涉詐行為極具爭議性。在交易過程中,買賣雙方因其所處立場不同,自然而然地導致了在獲取及處理交易信息方面存在不對等現(xiàn)象。這種信息的不對稱性極易誘使雙方利用彼此間的信息差距,對交易的具體細節(jié)進行虛構、過度渲染或故意隱瞞。這類行為既可能僅構成民事欺詐,也可能涉及刑事詐騙。對民事欺詐和刑事詐騙的區(qū)分困難,不僅會模糊罪與非罪的界限,更會在相當程度上阻礙市場主體之間的正常交易,抑制經(jīng)濟發(fā)展活力。欲準確區(qū)分經(jīng)濟糾紛與刑事犯罪,有必要對當下涉詐行為刑民界分問題存在的困境進行深入剖析,并對其界分的基本思路進行重新調整。
涉詐行為刑民界分困境根源剖析
首先,“先刑后民”的傳統(tǒng)觀念在很大程度上束縛了涉詐行為的刑民界分思路。當前在司法領域,“刑事先行,民事在后”的理念深植人心,導致用刑事案件的名義處理民事爭端的現(xiàn)象持續(xù)存在,這一點在涉詐案件的處理中尤為明顯。究其本源,“先刑后民”并非正式的法律術語,只是對司法實踐中處理刑民交織案件慣常做法的客觀描述。因其適用范圍廣而從經(jīng)驗主義出發(fā)被視為一種類似基本準則的存在,進而廣泛應用于刑民交叉案件的處理。但普遍并不意味著絕對正確,將“先刑后民”作為處理涉詐案件的基本原則,其正當性存疑。一方面,無法在我國的現(xiàn)行有效的法律體系和司法解釋中尋找到關于“先刑后民”的法律依據(jù),這一所謂“原則”缺乏正式的法律支撐,也難以從現(xiàn)有的司法解釋、司法政策等規(guī)范性文件中覓得依據(jù)。另一方面,“先刑后民”也并不完全符合法秩序統(tǒng)一性原則的要求。法秩序的統(tǒng)一性原則要求在對同一對象的評價上,不同法律領域之間不應出現(xiàn)相互矛盾的判斷。但這并不意味著不同法律規(guī)范對相同事實必須得出完全一致的評價結果?!跋刃毯竺瘛睖蕜t的強行適用不僅會引發(fā)刑法適用范圍的不當擴張,也會同步阻礙民法特有規(guī)范功能的發(fā)揮。
其次,對“非法占有目的”過于精細復雜的理論區(qū)分蘊含著脫離實踐的隱患。因主觀違法要素在區(qū)分民事與刑事涉詐行為中扮演重要角色,大多數(shù)的理論觀點都對“非法占有目的”這一核心要素進行了深入的分析,以期在理論上為其找到最為精準細致的定義。但問題在于,過于精細化進而趨近于“全面、綜合判斷”的方法在處理復雜和疑難案件時卻也極易引發(fā)爭議。因為所謂的“綜合評估”往往只是對零散、片段化事實的簡單羅列比較,但當單獨的每種情況都不足以明確判斷是否存在非法占有意圖時,多維度的綜合性復雜評價標準會使裁判者在實際判斷時擁有較大的選擇空間,在引發(fā)恣意性風險的同時亦會喪失實際可操作性。
涉詐行為刑民界分基本思路明晰
第一,破除刑必然先于民的思想桎梏。針對涉詐行為案情的多樣性,應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采取多樣化的處理策略。這包括但不限于“刑事優(yōu)先、民事隨后”“刑事與民事并行處理”以及“民事先行、刑事隨后”等不同的處理模式。在特定情況下,某些案件的法律關系可能存在先后依賴性,比如民事糾紛的判決可能對刑事案件的判決方向產(chǎn)生決定性影響,或者刑事案件的判決結果可能是解決民事爭議的關鍵前提。換言之,當一種法律程序的結果可能依賴于另一種程序的結果時,就必須視情況采取刑事在先或者民事在先的做法。與之相對的,在大多數(shù)不存在特殊情況的案件中,則宜實行“刑事與民事同步”的處理方式。當不同主體間分別建立了民商事和刑事的法律聯(lián)系時,每種法律聯(lián)系都宜在其對應的法律程序框架下互不干擾地得到解決,不僅能夠使得裁判結論的準確性大幅提升,亦能提升效率。
第二,對“非法占有目的”作實質性判斷。與民法中對占有的理解不同,刑法中的占有概念等同于所有權。非法占有意圖作為一個主觀要素,需要外見于具體行為。界定這一要素的困難主要源于現(xiàn)有制度未能為解釋者提供清晰的指導,如果僅依據(jù)文字的表面意義進行理解,可能會簡化對相關構成要件的理解,更難以關注到財產(chǎn)損失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有法律實務工作者對涉詐案件進行全面審查后發(fā)現(xiàn),在審判過程中,行為人的履行能力是判斷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意圖的關鍵因素。詳言之,若行為者擁有履行合約的財力或意向,一般而言,其行為應劃分為民事詐騙,應通過民事訴訟程序尋求解決之道;反之,若行為者既無經(jīng)濟能力也無意履行合約,并且其行為對社會造成了重大危害,那么此類原本屬于民事欺詐的行為便可能轉變?yōu)樾淌略p騙。將行為人的履行能力作為判斷其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據(jù),通過分層審查的方式進行評估,能夠簡明扼要地區(qū)分刑事與民事的界限,合理解決涉詐糾紛。
第三,激活民法作為“前置法”的出罪作用。法秩序的層級化結構使得不同法律領域的判斷具有相對性,對于民法中認定的違法行為,刑法并不必然給出相同的評價方向,但對于那些民法所寬容的行為,刑法至少不應給予負面評價。因此,在處理刑民交織的爭議案件時,民商法等前置性法律在責任判定上扮演著關鍵的引導角色。在根據(jù)罪刑法定原則作出最終判斷之前,前置法的應用極為重要,其核心目的是篩選并排除構成犯罪行為的可能性。這種做法有助于確保在尊重經(jīng)濟和社會運作基本規(guī)律的前提下,妥善處理刑民交叉爭議案件。
編輯: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