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揮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作用”,被寫入今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如何在鞏固已有行政復議體制改革成效的基礎上,進一步發(fā)揮行政復議的主渠道作用,是當下擺在各級人民政府和司法行政機關面前的重大課題。
2020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印發(fā)《行政復議體制改革方案》,要求通過構建統(tǒng)一、科學的行政復議體制,完善規(guī)范、高效的行政復議工作機制,打造行政復議專門隊伍等方式,建設公正、權威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行政復議制度。自此,全國各地整合地方行政復議職責、健全配套工作機制、發(fā)揮行政復議監(jiān)督功能、加強工作保障和監(jiān)督,取得了良好成效。
以寧夏回族自治區(qū)為例。全區(qū)錨定主渠道作用定位,著力推進規(guī)范復議、能動復議、有效復議、便民復議、專業(yè)復議“五大復議”建設,特別是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實施以來,寧夏大力開展行政復議宣傳活動,著力解決群眾“不知復議”“不會復議”問題。2024年上半年,全區(qū)行政復議案件在2023年增幅達81.6%的基礎上又同比增長75.8%,行政復議案件量首次超過行政訴訟案件量,充分體現出群眾對行政復議的知曉度、滿意度和期待值提高,行政復議的主渠道作用得到彰顯。
在此基礎上,如何進一步發(fā)揮行政復議的主渠道作用?行政復議的主渠道作用應當體現在兩個“量”上:即行政復議案件的“數量”和“質量”。前者要求行政復議完善受理制度,優(yōu)化申請復議的方式,拓寬復議救濟面,讓更多行政爭議進入行政復議的渠道中;后者要求進入行政復議渠道的案件盡可能實現“定分止爭”。換言之,要讓申請人覺得行政復議“管用”,才能提高行政復議的社會認可度,從而推動更多行政爭議進入行政復議程序。
主渠道作用發(fā)揮需要提高行政復議的首選率。長期以來,我國存在“大信訪、中訴訟、小復議”的格局,行政復議的制度設計和功能定位決定了它必須要發(fā)揮好“過濾器”作用,改變“小復議”局面。實踐中,除了應當貫徹好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關于擴大行政復議范圍的規(guī)定外,還應當不斷完善案件受理機制,建立“存疑先收、容缺受理”機制,持續(xù)暢通“現場+網絡+郵寄”的申請渠道,方便群眾選擇便捷方式表達訴求,在社區(qū)、園區(qū)、政府服務、公共法律服務等場所設置行政復議聯系點,將行政復議的救濟之路鋪設到群眾家門口,提升行政復議便捷性。
主渠道作用發(fā)揮需要提高行政爭議的化解率。群眾相信行政復議才會選擇行政復議。相較于行政訴訟,行政復議用時短、成本低,且行政復議機關作為被申請人的上級機關,在監(jiān)督下級糾正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方面更加高效。行政復議主渠道作用的發(fā)揮,最終要落腳到行政爭議的實質性解決。要堅持“糾錯糾偏”,堅決糾正違法和不當行政行為;要堅持“能調盡調”,對行政復議案件實施全覆蓋、全過程調解;要堅持“協(xié)調化解”,統(tǒng)籌行政資源、借力司法力量,推動行政爭議實質性解決。近年來,寧夏加強“一府兩院”聯動,指導建設了市、縣兩級全覆蓋的行政爭議協(xié)調化解中心,在化解行政爭議方面起到了較好效果。
主渠道作用發(fā)揮需要提高隊伍保障的到位率。行政復議與行政審判相似,具有明顯的居中性和司法性,但復議人員待遇相比審判人員具有較大差距,存在專業(yè)人員不想進、留不住的困境。崗位吸引力不夠,人員流動性較大,隊伍穩(wěn)定性不夠,給行政復議工作帶來阻力。特別是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實施后,行政復議案件量猛增、案件類型增加、辦案程序更加精細規(guī)范,行政復議人員配備不足、素質不夠的問題較為突出。建立行政復議員制度和行政復議輔助人員隊伍已經寫入新修訂的《寧夏回族自治區(qū)行政復議條例》,需要盡快出臺細則,盡快完善“兩員”制度,打造正規(guī)化、專業(yè)化、職業(yè)化的行政復議專門隊伍,為行政復議主渠道作用發(fā)揮提供有力保障。
(作者李保平 系寧夏社科院社會學法學研究所所長)
編輯:李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