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柳洋
法定代表人“離職退出型案件”指法定代表人意欲從公司離職,而公司明示拒絕或者長期未作回應,法定代表人通過提起民事訴訟實現退出公司的案件,包括原告曾同意擔任掛名法定代表人、后不想繼續(xù)擔任的情形,也包括原告履行法定代表人之職、但不想繼續(xù)履職的情形。在處理法定代表人”離職退出型案件”時,需要理順以下三對關系:
第一,行政管理與民事訴訟。法定代表人離職,公司不予配合的,有別于冒名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情況。后者存在行政機關在辦理登記時是否盡到審慎的形式審查義務的問題,如確實存在冒名登記,行政機關有權予以更正。然而,在法定代表人”離職退出型案件”中,如果公司不予配合,此時行政機關尚未作出相應的具體行政行為,對于法定代表人無法提供變更所需材料且不存在繼任法定代表人的情況下,行政機關往往不予處理,應當屬于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亦應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
第二,公司自治與司法介入。如果法定代表人已窮盡公司治理的內部救濟,而被告公司明示拒絕或者合理期間內未作出相關決議或決定的,公司自治已經失靈,司法介入成為保護法定代表人權益的最終保障。法定代表人與公司因不再擔任法定代表人產生爭議,原告對被告公司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訴訟請求,具有訴的利益,應當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
第三,實體審判與執(zhí)行可能。一方面,人民法院可以借助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行政力量,責令被告公司辦理變更登記。人民法院可寄送通知到對應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請求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在一定期間內公示新任法定代表人信息;如被告公司未在指定期間內完成新任法定代表人公示,則工商行政部門可將被告公司列入經營異常名錄,被告公司股東在三年內不得投資其他公司或擔任重要職位。另一方面,在判決的執(zhí)行過程中,人民法院可以探索通過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開相關信息。例如,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設置“司法協助”欄目中,公開登載法院要求協助執(zhí)行的該登記事項。
法定代表人提起離職退出型訴訟,原則上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人民法院應在實體審理階段,著重審查是否存在相關決議、決定,或者法定代表人是否已經窮盡公司治理的內部救濟。如果原告提供法定代表人變更或者不再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決議或決定,或者原告已窮盡公司治理的內部救濟,而被告公司明示拒絕或者合理期間內未作出相關決議或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支持原告退出公司的訴訟請求。
(作者單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編輯:蔣起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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