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人民檢察院羈押聽證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深化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規(guī)范開展人民檢察院羈押審查工作。
《辦法》根據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聽證工作規(guī)定》等規(guī)定,結合辦案實踐,明確人民檢察院在依法辦理審查逮捕、審查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羈押必要性審查等三類案件時,可以通過組織召開聽證會的方式聽取各方意見,規(guī)范開展聽證審查活動,依法準確作出是否適用羈押強制措施的審查決定。
《辦法》規(guī)定,對于有必要當面聽取各方意見,以依法準確作出審查決定的上述三類案件,比如,需要核實評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的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涉及公共利益、聽證審查有利于實現案件辦理效果的案件等,可以進行羈押聽證。
《辦法》共18條,在明確羈押聽證的案件類型和范圍的同時,還根據偵查辦案實踐需要,對羈押聽證的參加人員進行了嚴格限定,明確了羈押聽證不公開的基本原則,并對聽證審查的具體程序進行了細化規(guī)定。
“羈押性強制措施作為對公民基本權利——人身自由限制的訴訟保障措施,其適用必須慎之又慎。“最高檢第一檢察廳負責人表示,下一步,最高檢將結合目前正在開展的羈押必要性審查專項活動,指導推動各級人民檢察院積極開展羈押聽證工作,并以此為契機不斷完善羈押性強制措施相關制度,更好實現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有機統(tǒng)一,為經濟社會高質量發(fā)展創(chuàng)造良好法治環(huán)境。(李楠楠、薄晨棣)
編輯:梁成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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