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電商代運營市場需求量不斷增加,行業(yè)規(guī)??焖僭鲩L,但由于企業(yè)良莠不齊,造成的問題矛盾也愈發(fā)凸顯,相關案件層出不窮。近日,記者對福建省廈門市兩級法院審理的電商代運營案件進行梳理,一窺其中的法律問題。
業(yè)績完成遠低于預期,卻以甲方消極配合為由拒絕退費
2020年10月20日,陳某與樂某公司簽訂一站式電商服務合同,將網(wǎng)店委托給該公司代為管理,雙方約定服務期為1年,樂某公司提供店鋪裝修設計服務、推廣服務協(xié)力、運營服務及拍攝服務,雙方應相互配合、通力合作,使店鋪半年總銷售額達到110萬元,半年后若店鋪總銷售額達標,則公司不予退還已收取的托管服務費用并繼續(xù)操作至服務期結束,如未達標,則陳某有權終止合作,樂某公司需退還服務費8.4萬元。
陳某向該公司支付服務費12萬元,但直至2021年4月20日,店鋪運營的總收入金額僅僅只有69846.69元,遠未達到約定的銷售額,陳某遂向該公司提出終止合同,該公司在同日停止店鋪運營服務。
陳某認為,截至起訴之日,網(wǎng)店銷售業(yè)績和樂某公司承諾的半年銷售業(yè)績目標相差甚遠。根據(jù)合同約定,樂某公司應退還服務費8.4萬元,該公司卻一直找各種理由拒絕履行退款義務。
樂某公司認為,合同簽訂后其便依約為陳某設立專門的運營團隊,每日通過微信向陳某通報反饋服務情況,并做及時溝通,公司從未承諾店鋪一投入推廣便能達到約定的銷量。陳某消極怠工,不予配合運營工作,導致店鋪銷售額未能達標,其行為已經(jīng)違反了案涉合同的約定,無權要求返還運營服務費8.4萬元。
福建省廈門市集美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2020年10月21日至2021年4月20日,樂某公司已依約向陳某提供了店鋪運營托管服務,陳某亦積極配合公司的運營工作,但該店鋪在半年期間的實際銷售額僅為69846.69元,未達到合同約定的半年總銷售目標額110萬元,故陳某有權依據(jù)合同約定終止其與樂某公司之間的服務合同,并要求樂某公司退還服務費8.4萬元。
2021年4月20日,陳某向樂某公司發(fā)出終止案涉合同的通知,樂某公司接到通知后亦停止店鋪運營,應當認定案涉合同自2021年4月20日解除。樂某公司提交的證據(jù)并不足以證明陳某存在拒不配合樂某公司或違反合同約定的情況。因此,陳某要求解除其與樂某公司之間的一站式電商服務合同并要求樂某公司退還服務費8.4萬元的主張,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法院予以支持。
銷售業(yè)績不理想,拒絕提前終止合同
2018年10月15日,顧某與美某公司簽訂了小程序服務合同,委托該公司提供網(wǎng)上商城代運營服務,相關推廣費用由顧某承擔,服務期限為1年,顧某應向其支付運營、美工文案、客服服務等費用合計9萬元,該公司保證店鋪在服務期內的總銷售額不低于230萬元,未達目標則退還已收取的運營、美工文案、客服費用合計9萬元;如因顧某消極配合導致美某公司無法正常運營操作店鋪,美某公司有權立即解除協(xié)議且不返還已收的全部費用;合同中還約定,顧某不得單方面終止合同,否則視為違約行為,美某公司有權停止提供服務且不返還已收取的全部費用。
在顧某支付了相應費用,并按美某公司指示向案外人轉賬支付了1.5萬元推廣費用后,美某公司開發(fā)了案涉微信小程序商城并上線運營,但僅于上線當月產(chǎn)生銷售額345元,此后未產(chǎn)生新的訂單。
顧某想到自己前后花了10多萬元,卻只產(chǎn)生這么點銷售額,欲終止合同,美某公司以不得提前終止合同,否則不予退費為由予以拒絕。顧某只得待案涉合同期限屆滿,將美某公司訴至法院。
顧某認為,美某公司合同履行期間未盡職責,未完成既定的銷售目標,屬于違約行為,嚴重損害委托人的利益,應全額退款。
廈門市湖里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顧某之所以愿意支付高額的服務費用,正是基于對美某公司線上商務運營能力的信賴,作為提供服務方,美某公司應當勤勉盡責,對服務內容和質量負責。2018年11月至12月期間,美某公司為商城運營制定了推廣計劃并付諸實施,但從銷售業(yè)績來看,實際效果并不理想。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美某公司此后還采取了其他行之有效的推廣運營計劃,也無證據(jù)證明顧某存在拖延支付推廣費用、推遲發(fā)貨等足以對正常運營構成實質影響的情形。因此,美某公司以顧某消極配合、推廣費用過低作為抗辯理由,缺乏事實根據(jù),不予采納;顧某要求美某公司返還已收取的運營、美工文案和客服費用,有合同依據(jù),予以支持。
法院審理后認為,按照合同約定,商城的推廣屬于美某公司的服務范圍,顧某基于其指示向第三方支付推廣費,應視為向美某公司履行付款義務,已付推廣費屬于預付款性質。從實際銷售業(yè)績來看,美某公司提供的推廣服務達不到完成業(yè)績目標應有的質量水平,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鑒于合同對業(yè)績未達標時推廣費用如何結算未作約定,法院根據(jù)等價有償原則,結合實際履行情況酌情確定美某公司應退還顧某推廣費用1.2萬元。
一審判決后美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訴,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夸大自身運營能力,收高額費用卻怠于服務
2018年10月,淘某公司工作人員聯(lián)系蜀某公司,推廣微信小程序商城代運營業(yè)務,承諾全年目標銷售額220萬元,并稱所服務的某客戶3個月銷售額即突破150萬元。次月,蜀某公司與淘某公司相關聯(lián)的美某公司簽訂小程序服務合同,約定蜀某公司委托美某公司進行商城代運營服務,合同有效期為1年,蜀某公司向美某公司支付運營美工費6萬元,美某公司保證店鋪在服務期內總銷售額不低于220萬元,若未達標則退還已收取的運營美工費用。
2018年12月5日,美某公司將蜀某公司微信小程序商城上線運營;9日,蜀某公司按美某公司指示向其合作方燃某公司支付推廣費1.8萬元;12日,案涉微信小程序商城發(fā)生3筆訂單,合計銷售額396元,此后未有新訂單;24日,蜀某公司對美某公司的運營表現(xiàn)表示不滿,要求簽訂補充協(xié)議明確月度或季度銷售目標,遭美某公司拒絕。
2019年1月,蜀某公司委托律師向美某公司發(fā)出律師函,要求撤銷合同,然美某公司始終未正面回應,運營人員每日照常在項目工作群發(fā)送內容大體類似的當天工作安排和運營簡報,直至2019年6月25日,美某公司通知“店鋪暫停運營”。
湖里區(qū)法院審理后認為,案涉微信小程序商城的銷售情況遠低于合理的市場銷售目標預期,在此情形下,蜀某公司對美某公司的運營推廣能力產(chǎn)生懷疑,進而要求將年銷售額目標分解到每月或每季度任務指標,以確保全年銷售目標實現(xiàn),理由正當,美某公司既沒有與蜀某公司積極協(xié)商解決分歧,也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快速提升商城的銷售業(yè)績,而是采取消極的工作態(tài)度以流水賬的形式敷衍工作,直至暫停對商城的運營,與達成承諾的銷售額目標應當具備的運營能力和服務質量顯然是不匹配的,并由此導致蜀某公司訂立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xiàn),蜀某公司據(jù)此有權要求解除合同。美某公司沒有完成約定銷售額目標,按約定應退還運營美工費。
綜上,法院一審判決美某公司應退還蜀某公司運營美工費5萬元和推廣費1.5萬元。美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訴,廈門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觀察思考
電商代運營糾紛成因及對策
電商代運營一般表現(xiàn)為代理公司收取運營服務費,幫助電商開辦、運營店鋪,雙方約定的代運營項目可能涵蓋注冊網(wǎng)店、裝修網(wǎng)店、效果營銷、客服托管等一項或多項服務。
近年來,電商代運營市場需求量不斷增加,行業(yè)規(guī)模快速增長,但隨之也涌現(xiàn)出了許多問題。記者通過采訪了解到,目前該行業(yè)主要存在以下問題:一是部分代運營商資質不足,虛構或夸大自身運營能力,在收取高額費用后怠于服務,或以“暗刷流量”虛構業(yè)績數(shù)據(jù),擾亂市場秩序。如廈門某公司在多起案件中完成業(yè)績均低于合同預期的1%。二是格式合約存在陷阱,約定電商不可提前終止合同否則不予退費、業(yè)績未達標代運營公司仍可收取較高服務費等條款。上述案件中服務費為每季度9萬元,未達到預期目標代運營公司仍可收取一半費用。三是服務標準難明確,規(guī)避責任現(xiàn)象普遍,代運營公司利用電商與推廣第三方之間無合同關系的漏洞,采用不計成本的推廣方式,迫使電商因資金壓力主動放棄,再以電商未按約定配合運營計劃轉嫁責任。
規(guī)范電商代運營市場、暢通電商代運營行業(yè)發(fā)展之路,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一是健全制度規(guī)范,提高代運營公司準入門檻,明確服務內容、服務費用計算、業(yè)績考核等標準,從源頭上減少糾紛;二是密切聯(lián)動監(jiān)管,法院、工商聯(lián)、市場監(jiān)管等部門,可加大對涉電商糾紛、經(jīng)營異常信息等共享力度,及時通報違規(guī)行為和問題企業(yè),同時注重做好日常監(jiān)管;三是強化普法宣傳,總結梳理涉電商代運營糾紛典型案例,通過深入電商園區(qū)、線上答疑等方式普法宣傳,提高電商從業(yè)者警惕防范意識。
(記者 安海濤 通訊員 林姍 謝婷婷)
編輯:蔣起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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