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王春
□ 通訊員 董莉莉
正在施工中的道路未設置警告和提示標志,路人經(jīng)過該路段時摔傷,應由誰來承擔賠償責任?近日,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因道路施工導致路人摔傷的案件作出終審判決。
2019年8月2日的夜里,家住溫州龍港的閔某駕駛電動車,經(jīng)過一段未設置警告和提示標志的施工路段時,連人帶車摔進坑里。閔某被送往醫(yī)院救治后,經(jīng)鑒定構成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十級殘疾。隨后,閔某將施工單位訴至龍港市人民法院。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案涉事故發(fā)生時該路段的道路尚未竣工驗收,結合交警大隊出具的說明,確認事發(fā)時案涉事故路段的道路處于可通行狀態(tài)。而被告在事故路段施工挖坑時,未在周邊設置警告或提示標志,亦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故而被告在施工管理上存在過錯。同時,原告在尚未安裝照明設施的道路上駕駛二輪電動車,未盡安全注意義務,對事故的發(fā)生亦存在一定過錯。結合雙方過錯程度,對于原告的合理損失部分酌情確定由被告承擔80%,原告自負20%。
綜合案情后,龍港法院判決被告施工單位賠償原告閔某醫(yī)療費等共計14萬余元。一審判決后,施工單位不服,提出上訴。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后維持原判,該判決現(xiàn)已生效。
法官說法
法官庭后表示,公眾場所或道路具有出入、通行人員較多且具有不確定性的特征,在這類場所施工,使原本平整的地面產(chǎn)生凹陷、溝槽等情況,一定程度上破壞了人們已經(jīng)習慣的地貌特征,相比一般行為具有較大的潛在風險,故施工單位在施工的同時必須設置警示標志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此外,受害人自身也應盡安全注意義務,若因受害人自身過錯致使損害發(fā)生或擴大的,其應就自己的過錯行為導致?lián)p害的發(fā)生或擴大承擔責任,在法律效果上則相應地減輕或免除加害人的賠償責任。因此,在路過施工路段時更應注意地面路況,減速慢行。
編輯:梁成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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