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遼寧省岫巖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并當庭宣判一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2020年4月至2021年7月期間,被告人劉某利用其經營某通訊器材商店便利,在未經他人允許的情況下,私自將顧客的手機號碼和驗證碼售賣至“接碼群”,每組信息獲利2元至10元不等。隨后“接碼群”利用手機號碼和驗證碼在抖音、京東、快手等平臺進行注冊。至案發(fā)前,劉某用這種方式非法獲利共計4775.2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劉某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公民個人信息,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將個人信息出售給他人,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劉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退繳違法所得,愿意接受處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劉某非法出售公民個人信息,侵害了公民個人的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
最終,法院根據查明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危害后果,認定被告人劉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8000元,追繳被告人劉某違法所得4775.2元。同時,對檢察機關提起的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全部予以支持,依法判決被告劉某承擔損害賠償費4775元,并判決被告劉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媒體上向公眾道歉。
法官說法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以及依法從重情節(jié)等均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2021年1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正式施行,旨在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及公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達到追訴標準的,將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岫巖法院法官羅鵬介紹說,大數據信息化確實為日常生活提供了諸多便利,但個人信息泄露問題日漸凸顯,嚴重侵擾正常生活,而且極易引發(fā)電信網絡詐騙等系列犯罪。因此,提醒廣大群眾要增強防范意識,提升個人信息保護能力,守護個人信息安全。(記者 嚴怡娜 通訊員 王錫豪)
編輯:梁成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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