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北京豐臺區(qū)法院法官正在開庭審理一起涉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案件。
導讀
日前,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以“家庭教育法治先行 依法帶娃進入新時代”為題召開了“月說新案”新聞發(fā)布會,會上通報了“變更撫養(yǎng)關系”“行使探望權”“履行監(jiān)護職責”等涉未成年人保護的典型案例,并通過案例解讀民法典和家庭教育促進法的具體規(guī)則,對不恰當的家庭教育和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責任的情況予以負面評價,倡導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樹立正確的家庭教育理念,掌握科學的家庭教育方法,切實履行家庭教育責任,做到“依法帶娃”,促進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fā)展。
離婚后既有探視權利也有教育義務
張某與陳某于2010年生育女兒小陳。2011年7月29日,雙方協(xié)議離婚,并約定小陳由陳某撫養(yǎng),但雙方未對探望問題進行約定。
張某與陳某離婚后,小陳一直由陳某撫養(yǎng)。但張某要求探望女兒小陳,每次均遭拒絕,故張某訴至法院,要求對婚生女小陳行使探望權,周五接周日送回。陳某主張,其沒有阻止張某看孩子,但張某每次探望都不在正常情況下進行,有次直接到學校找到老師要求看望孩子,并且每次見孩子都滿口污言穢語。
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xié)助的義務。本案中,張某作為不直接撫養(yǎng)小陳的一方,其要求探望小陳,理由正當,法院予以支持。雖然陳某主張張某的探望行為不得當,但未提供證據證明張某的探望不利于小陳身心健康。從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發(fā),雙方應妥善處理,尤其要注意在未成年子女面前的言行。關于張某探望小陳的具體時間,由于雙方當事人無法達成一致,法院結合小陳的年齡、生活等情況綜合予以確定,判決張某于每月第二周、第四周周六9時將小陳從所居處接走探望,并于當日19時將小陳送回所居處,陳某應予協(xié)助。
■法官講法典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guī)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xié)助的義務。家庭教育促進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離異的,應當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責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絕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不得阻礙另一方實施家庭教育。根據民法典、未成年人保護法以及家庭教育促進法的立法精神,未成年人的父母無論是離婚或分居,都應當承擔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yǎng),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yǎng)、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和義務,父母雙方應當維持健康和諧的關系,暢通溝通交流的橋梁,合理運用親自養(yǎng)育、共同參與、相互促進等有益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的家庭教育方式,營造良好的家庭氛圍,避免因父母情感的沖突導致未成年子女愛的缺失。
法官對本案陳某與張某不恰當的溝通方式予以負面評價,明晰父母離婚后仍有相互配合進行探視與家庭教育的義務,在維持未成年子女生活節(jié)奏不變的基礎上,合理確定探視時間,并敦促雙方改正過激的溝通方式,為未成年子女成長創(chuàng)造良好的家庭環(huán)境,促進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fā)展。
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具有管護未成年人的義務
2021年7月1日,小劉一家與小高一家同在某餐飲公司就餐。其間,小劉、小高被家人送到店內兒童游樂區(qū)玩耍,小劉的監(jiān)護人劉某與小高的監(jiān)護人高某、孫某均離開兒童游樂區(qū),回到餐桌繼續(xù)就餐。12時46分左右,小高將小劉左胳膊咬傷。當日小劉至北京兒童醫(yī)院就醫(yī),診斷為手外傷,高某墊付醫(yī)療費497.41元,劉某自行購買碘伏、棉簽支付22.50元。后劉某帶小劉進行一些血液檢查,支付醫(yī)療費824.11元、藥費36元。幾日后,劉某帶小劉至某兒童診療中心做了心理測試,支付醫(yī)療費3019元。之后劉某訴至法院,要求小高、高某、孫某和某餐飲公司承擔其醫(yī)療費、餐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1449.2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糾紛發(fā)生后,某餐飲公司支付小劉2000元。某餐飲公司兒童游樂區(qū)處貼有“入園須知”,記載:“……小朋友在游樂園玩耍需家長陪同看護,入園須登記小朋友姓名、家長電話、用餐桌號……”
法院審理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jiān)護人盡到監(jiān)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本案中,通過監(jiān)控視頻顯示,小劉與小高同在兒童游樂區(qū)玩耍,其間二人偶爾有交集,在小高將小劉咬傷之前,二人玩耍的動作均系孩子正常玩鬧,并不過激。兩個孩子在兒童游樂區(qū)玩耍時,兩方的監(jiān)護人均未在旁看護?,F小高將小劉咬傷,小高的監(jiān)護人應承擔侵權責任。對于某餐飲公司的責任,從監(jiān)控視頻來看,小朋友之間有推搡或者小朋友用海洋球大力砸其他人等情況出現時,某餐飲公司工作人員均予以制止;小高在咬傷小劉前,在滑梯處有對其他小朋友腳踢的動作,工作人員亦對其進行了制止。鑒于小高的咬人動作瞬間發(fā)生,無法預見,對某餐飲公司的責任不宜嚴苛,且某餐飲公司在事后已經支付部分交通費,也支付慰問金2000元。最終法院判決高某、孫某賠償小劉醫(yī)療費58.50元、交通費60元。
■法官講法典
我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yǎng)、教育和保護的義務。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家庭教育促進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依法委托他人代為照護未成年人的,應當與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責任。本案中,劉某與高某、孫某分別為小劉與小高的監(jiān)護人,其應當對小劉與小高盡到教育和保護的義務,但其在外出就餐時,均將未成年子女只身留置于兒童樂園區(qū),未保護好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高某、孫某對于小高的打鬧行為與不合適肢體動作亦未及時進行教育管理或制止,導致小劉被咬傷,其未履行好監(jiān)護人的教育與保護職責。本案在審理中,考慮到餐飲公司已切實履行公共場所的安全保障義務,對未成年人的打鬧等危險動作及時進行制止,并在侵權行為發(fā)生后及時進行慰問且支付了一定數額的慰問金,故餐飲機構不應成為本案擔責的主體。父母是實施家庭教育的主體,本案對高某、孫某監(jiān)護職責的缺位予以負面評價,明晰父母是保障子女身心健康第一責任人的身份,父母若怠于行使自身監(jiān)護職責,依賴于餐飲機構等第三人對未成年子女人身安全進行照顧管理,導致未成年子女實施侵權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旨在引導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切實擔負起管理照護未成年子女的義務,出門在外應保障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亦應教育未成年子女不侵犯他人的人身安全。
監(jiān)護人應正確履行教育和監(jiān)護職責
李某與王某原系夫妻關系,2008年育有一子小王。2018年5月,李某與王某經法院調解解除婚姻關系,婚生子小王由王某自行撫養(yǎng)。2021年10月,李某將小王接走后,在給小王換衣服時發(fā)現小王身上多處瘀傷。李某認為王某目前已再婚,一直忙于自己事業(yè)的發(fā)展,無暇顧及小王的學習與生活,且對小王有家暴行為,不適合繼續(xù)直接撫養(yǎng)小王,遂向法院申請要求變更小王的撫養(yǎng)關系,請求法院判令小王由自己撫養(yǎng),王某每月支付5000元生活費。王某在庭審中承認打過小王,稱因為小王考試交白卷所以其一怒之下拿拖鞋打小王,導致小王后背有瘀青。王某稱其經常關心孩子,但與李某在教育孩子的方法上觀點不同。經法院詢問小王本人意愿,其表示同意由李某撫養(yǎng),自愿與李某共同生活。王某表示尊重小王想跟李某一起生活的意愿,但其目前經濟拮據,愿意每月支付500元撫養(yǎng)費。
法院審理后認為,夫妻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yǎng),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yǎng)、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和義務。有關子女撫養(yǎng)的問題應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fā),在尊重子女真實意愿的情況下依法確定。本案中,李某與王某經協(xié)商同意婚生子小王變更由李某直接撫養(yǎng),經征詢小王本人意愿,其亦同意父母的協(xié)商意見,從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權利保護和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法院對此予以確認。對于李某主張的撫養(yǎng)費請求,綜合考量其與王某的經濟收入情況、小王的日常生活需要等因素,酌情確認撫養(yǎng)費支付金額為每月1500元,由王某支付至小王18周歲時止。
■法官講法典
根據民法典和家庭教育促進法的相關規(guī)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樹立正確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覺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掌握科學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本案中,王某作為小王的監(jiān)護人,未能切實承擔起實施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其對小王的教育與溝通方式均存在較大問題。王某與李某離婚,小王隨王某生活,在小王已經失去完整家庭的情況下,王某本應對小王傾注更多的愛與關注,與李某保持良好的溝通,盡量降低因為父母離異對子女造成的不良影響,同時采用科學的家庭教育方法與溝通方式,營造輕松積極的家庭氛圍,更加關注小王的心理健康,以保證小王身心健康發(fā)展。但王某并未對小王給予足夠的關注和愛護,未能采取恰當的溝通與教育方法,未能真正從理解、引導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fā),甚至采取家暴的極端行為,極大地傷害了小王的身心健康,不利于小王的健康成長。
本案在審理中充分考量監(jiān)護人應當承擔的家庭教育主體責任,結合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對不恰當的教育方式甚至家暴行為予以負面評價,同時尊重未成年子女對于監(jiān)護人選擇的判斷權衡,旨在引導、敦促監(jiān)護人切實履行監(jiān)護職責。未成年人父母即便離異或分居,也應當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責任,選擇恰當的溝通方式,盡量降低因婚姻關系破裂對未成年人的不良影響,切實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yǎng)、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xié)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jiān)護人盡到監(jiān)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
第二十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離異的,應當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責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絕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不得阻礙另一方實施家庭教育。
第二十一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依法委托他人代為照護未成年人的,應當與被委托人、未成年人保持聯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學習、生活情況和心理狀況,與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責任。
編輯:梁成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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