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委托合同糾紛案件,法院以原告何某給付欠款給被告李某的目的是將他人安排進入事業(yè)單位工作,該行為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由此產生的債權債務糾紛不受法律保護,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遂依法裁定駁回了原告何某的起訴。
經審理查明,原告何某與被告李某系朋友關系。2018年5月,原告何某委托被告李某幫助其朋友以免考的方式進入醫(yī)院工作,被告李某應允。原告先通過支付寶轉賬方式轉給被告李某共計100000元;后再次通過微信轉賬方式轉給被告李某共計140500元;兩次合計轉款240500元。2019年2月20日,被告李某通過支付寶向原告何某歸還10000元。后因李某未能成功解決原告朋友免考進醫(yī)院工作事宜,原告于近期訴至法院,要求退回所有款項未果。
法院審理后認為,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本案中,原告何某委托被告李某“找關系”,從而達到幫助其朋友通過內部招錄的方式免考進入事業(yè)單位工作的目的,違背了社會公德,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原告何某向被告李某給付相關款項的行為,亦系基于不法原因而為的給付,故對雙方之間的委托關系,法律不予保護,該案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應駁回原告何某的起訴。
據此,法院依法裁定駁回原告何某的起訴。案件受理費4757元,退還原告何某。(劉凌雄 魏昆)
編輯:梁成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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