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肇事逃逸后,保險公司可否拒賠三者險?
四川隆昌法院: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未盡提示義務,不能拒賠
近日,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法院認定被告保險公司對第三者責任險中的免責條款未盡提示義務,根據(jù)保險法中格式條款的提示義務規(guī)定,保險公司應當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2021年4月7日,某物流公司聘請的駕駛員張某駕駛該公司重型半掛車時,與同向駕駛二輪摩托車的彭某相撞,造成彭某當場死亡,后張某駕車逃逸。公安交管部門認定張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該車輛在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100萬元,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后,就交通肇事逃逸是否應當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雙方未協(xié)商一致,彭某的法定繼承人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保險公司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并未告知投保人免責事由,其后續(xù)免責事由的簽訂也并不清楚是否送到給了投保人,不能證明盡到了提示義務。根據(jù)保險法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認定保險公司應當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杜莎)
編輯:梁成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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