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guī)操作小升初服務合同無效!
廣州黃埔法院并判決駁回包辦入學合同糾紛原告訴訟請求
近日,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有關包辦入學引發(fā)的服務合同糾紛,認為鎂某教育咨詢公司與駿某公司簽訂的違規(guī)操作小升初的相關協(xié)議無效,并駁回原告駿某公司要求被告鎂某公司支付違約金、補償學費差額的訴訟請求。該案判決現(xiàn)已生效。
學生林某的戶籍地與居住地均為廣州市番禺區(qū),涉案廣州市黃埔區(qū)某實驗學校屬民辦學校,按照正常流程,林某選擇電腦派位方式入讀該學校。2021年4月、5月,鎂某公司與駿某公司先后簽訂協(xié)議和補充協(xié)議,約定由鎂某公司辦理駿某公司職工子女林某2021年9月入讀該實驗學校國防班事宜,服務費總金額22萬元,合同保證金為15萬元,若鎂某公司未能辦成,則于2021年9月1日前支付雙倍保證金數(shù)額的賠償金,并退回已交的22萬元服務費。
林某母親劉某與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2021年4月8日至8月18日的聊天記錄顯示,肖某多次表示林某已經(jīng)入圍、學位已定等。同年8月24日,鎂某公司未能完成合同委托事項,并轉而推薦林某就讀另一所學校,遭到劉某拒絕。后鎂某公司將收取的22萬元退還給駿某公司。駿某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鎂某公司支付賠償金15萬元和學費差額補償40.5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駿某公司與鎂某公司雙方簽訂的協(xié)議書及補充協(xié)議,企圖通過托人情、找關系等不正當手段辦理相關入學手續(xù),損害其他學生公平入學的權利,擾亂了國家義務教育招生秩序,有損社會公共利益,有違平等、公正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明顯有違公序良俗,有違法律規(guī)定,應屬無效。由于雙方的協(xié)議無效,有關違約金的約定亦歸于無效,駿某公司主張鎂某公司賠償學費差額補償?shù)恼埱笥诜o據(jù),法院不予支持。(吳靜怡 李雪)
■法官說法■
黃埔區(qū)法院法官劉波介紹說,案件中,駿某公司與鎂某公司企圖繞開現(xiàn)有電腦隨機派位招生規(guī)則,損害了其他學生公平入學的權利,認定合同無效有利于保護社會公共利益。鎂某公司作為專業(yè)的教育咨詢機構,本應秉承教書育人的原則引人向善,但卻利用自身資源搞插班走后門的違法行為,且在不能完成委托事項的情況下,仍然多次承諾確保有學位,導致駿某公司員工一直未另行為其子女尋找合適的學校辦理入學,其行為在違法之余還明顯有違誠信,有違商業(yè)道德,有關機構及個人均應引以為戒。
編輯:梁成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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