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張晨
去年,最高人民法院組織開展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試點。如今,這個為期兩年的試點工作已運行至中期。
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試點情況的中期報告》(以下簡稱《報告》)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秷蟾妗凤@示,自2021年10月試點工作正式啟動以來,四級法院審級職能逐步優(yōu)化,案件結構和分布日趨合理,司法職權配置更加科學,矛盾糾紛化解質效有力提升。
優(yōu)化四級法院審級職能
“長期以來,我國民事審判主要以案件標的金額作為級別管轄標準。由于在二審和再審中都實行復審制,二審法院、再審法院與一審法院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的權限和程序上并無本質區(qū)別。”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劉哲瑋研究認為,這導致我國四級法院的審級職能嚴重趨同。
劉哲瑋指出,本輪改革試點基于各級法院不同的審級職能定位,優(yōu)化調整了各級法院的案件數(shù)量和結構,有效推動絕大多數(shù)糾紛在基層、中級法院公正高效審結,事實、法律爭議在兩審之間實質性解決;在審判重心“下沉”的同時,高級別法院正在離開以往案件審理的舒適區(qū),逐步承擔并加強統(tǒng)一法律適用的職能。
審級改革是否會加劇基層法院審判負擔?
數(shù)據(jù)顯示,試點以來,試點基層法院在過去一年間共受理“下沉”民事案件9570件,占同期全部新收一審民事案件的0.15%,一審民事案件上訴率、二審改發(fā)率分別為8.73%、1.25%,較試點前同比分別下降0.2%、0.04%。
今年3月,最高法發(fā)布人民法院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的新進展新成效。最高法國際合作局副局長何帆表示,從試點運行情況看,案件結構變化總體符合預判,并未加劇基層法院的審判負擔。
“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試點是中央批準、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的又一項重大改革任務。”何帆介紹說,從改革整體思路看,試點方案注重“放下去”與“提上來”并重?!胺畔氯ァ钡氖堑胤礁深A較少、案情并不復雜、更適宜由基層法院受理的案件,下放后也更有利于矛盾糾紛高效、實質性化解?!疤嵘蟻怼钡氖窃V訟標的額未必很大,但具有規(guī)則指導意義、涉及重大利益,或者有利于打破“訴訟主客場”現(xiàn)象的案件。這類案件通過提級管轄或再審提審,由較高層級法院審理,更有利于加強對下指導、實現(xiàn)實體公正,打破地方保護主義。
提升矛盾糾紛化解質效
近日,四川首例當事人申請?zhí)峒壒茌牭拿袷掳讣谝速e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在一起合同糾紛案中,被告某財保公司以該案為重大疑難的新類型案件為由,向筠連縣人民法院申請?zhí)峒壒茌?。宜賓中院審查認為,該案涉及PPP合同的法律性質、行政協(xié)議與民事合同的交叉、履約保證保險合同的效力、獨立保函的認定等多種法律關系,系轄區(qū)內新類型案件,具有規(guī)則指導意義。經(jīng)審委會討論決定后,宜賓中院提級審理了該案。
讓小案子也能進到“大法院”,這是法院探索提級管轄機制的一個縮影。
《報告》指出,試點工作在堅持“四級兩審制”制度基礎上,通過調整適用行政訴訟法關于級別管轄的規(guī)定,推動將審理難度不大、受地方干預少、適宜就地化解的四類行政案件交由基層法院審理。通過改革民事、行政再審申請程序和標準,配套完善案件提級管轄機制,實現(xiàn)審判資源、案件結構與四級法院職能定位科學匹配。
“明確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對進一步完善我國民事司法制度具有重要的積極意義?!眲⒄墁|分析稱,從價值層面看,有利于發(fā)揮司法機關在解釋法律、形成政策、統(tǒng)一法制上的積極作用,即通過民事司法裁判既化解矛盾,又明晰規(guī)則,進而將糾紛防患于未然,推進社會治理;從效率層面看,有利于提升同一案件在不同審級的審理效率,即根據(jù)不同審級案件的受理條件和審理重點,因勢利導,調動人力、程序等各種資源解決不同的問題,從而在整體上盤活司法資源,提升審判效率;從專業(yè)層面看,再次強調凸顯了司法裁判作為法院職能的重要意義,明晰了各級法院審判職能和案件審理權限,從而增加了不同級別司法機關的專業(yè)性。
《報告》顯示,各試點地區(qū)高、中級人民法院完善提級管轄機制,規(guī)范工作流程,高、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重大典型一審案件職能作用更加凸顯。試點以來,各高、中級人民法院共提級管轄案件435件,同比增長19.50%,提級管轄的案件涉及數(shù)據(jù)權利確權、網(wǎng)絡不正當競爭、新業(yè)態(tài)用工主體資格等法律問題,涵蓋民事、行政、知識產(chǎn)權等領域。
完善再審程序運行機制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何海波認為,再審程序改革是本次試點中最重大的創(chuàng)新舉措,對于進一步優(yōu)化我國“四級兩審終審”的審級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積極意義。
按照試點工作要求,最高法和各高級人民法院推動完善再審程序運行機制。試點以來,最高法新收民事、行政申請再審審查案件2275件,較試點前下降85.33%。各高級法院受理申請再審審查案件249323件,其中受理不服本院終審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審申請16094件,包括最高法“下交”的再審申請5428件,“下交”案件僅占全部申請再審審查案件的2.18%。再審程序運行機制持續(xù)完善,實現(xiàn)再審依法糾錯與維護生效裁判權威相統(tǒng)一。
為進一步深化再審程序改革試點,何海波建議加強兩方面的工作:一是進一步細化完善“法律適用問題”的范疇和標準,在討論再審申請條件時,“法律適用”應當包括認定事實的標準和法律程序的準則;二是進一步加大再審案件的審理和轉化為指導性案例的工作力度,起到通過再審裁判宣示規(guī)則、統(tǒng)一規(guī)則適用的目的,獲得“審理一件、解決一片”的效果,進一步落實最高審判機關職能定位。
“由于本輪改革試點尚不足一年,許多制度創(chuàng)新也仍在探索階段,改革成效有待進一步觀察。但可以肯定的是,這一輪的改革試點絕不僅僅是對不同層級法院案件數(shù)量的簡單重分配,而是在更深層次上通過案件調整實現(xiàn)司法體制的結構優(yōu)化。”劉哲瑋說。
據(jù)悉,最高法將進一步健全試點工作推進機制,健全配套保障,鞏固提升試點工作成效,健全重大典型案件發(fā)現(xiàn)、識別和篩選機制,建立申請再審審查案件和再審案件專項管理機制,推動建立再審預收費制度,促進增強改革系統(tǒng)集成效應;進一步深入推進試點工作,推動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符合司法規(guī)律的審級制度。
編輯:蔣起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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