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馬艷
通訊員 梁修寧
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河池市羅城仫佬族自治縣人民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結了一起因狗咬傷雞,雞的主人將狗打死而引發(fā)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廖某和吳某系同村村民,2022年9月3日,廖某家飼養(yǎng)的一只黑狗在吳某家門前將吳某飼養(yǎng)的雞咬傷,吳某見狀即持棍子將狗打死,雙方因而產生糾紛。后經派出所民警調解未果,廖某訴至法院,要求吳某賠償買狗款、狗糧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共計3525元。
案件審理中,吳某對打死狗的事實供認不諱,但其認為自己是為了保護自家雞不受侵害才不得已將狗打死,而且村里有規(guī)定,要是誰家的狗咬了別家的雞被打死不用賠償,因此拒絕廖某的賠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廖某對其飼養(yǎng)的狗未盡到嚴加看管的義務,隨意放出傷害他人的家禽,而吳某在本可將狗驅離的情況下卻用棍棒將其打死,明顯超出了緊急避險的必要限度,雙方對狗的死亡均有過錯,均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本案為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廖某請求的誤工費、護理費等費用不屬于賠償請求范圍。最終,法院綜合原、被告雙方的過錯以及雞狗的傷亡情況,并參照市場價格酌情判決被告吳某賠償原告廖某因狗死亡造成的財產損失400元。
法官說法
法官庭后表示,民法典規(guī)定,飼養(yǎng)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同時規(guī)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fā)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本案中,被告為了避免自己飼養(yǎng)的雞遭受原告飼養(yǎng)的狗的侵害,而用棍棒驅打原告的狗,應屬緊急避險行為,本可以不用承擔民事責任。但是被告卻在可以將狗驅離的情況下將其打死,明顯超出了緊急避險的必要限度,給原告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害,故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個案例警醒人們:在采取法律允許的手段或措施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同時,要把握好合理的尺度,超越紅線必將自食苦果。
編輯:蔣起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