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訊 記者趙志鋒 擅自進入甘肅祁連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qū),非法獵殺2只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白唇鹿的馬某某等4人,因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分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6個月至4年不等。
公訴機關指控,2020年8月30日,被告人馬某某等4人進入甘肅祁連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qū)祁豐自然保護站234林班(實驗區(qū)),用非法持有的小口徑步槍等獵殺白唇鹿2只,將其剝皮、肢解,之后出售鹿肉時被民警查獲。
一審法院祁連山林區(qū)法院判決馬某某等3名被告人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年6個月、10年6個月和5年;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
一審判決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甘肅省林區(qū)中級法院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處刑及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編輯:杜洋
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