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檢察院在辦理一起故意傷害案時,首次適用輕微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成功化解這起糾紛。
據(jù)了解,李某認為鄰居王某祭祖影響其生活,將王某用于祭祖的爐子踢翻,兩人發(fā)生肢體沖突。經(jīng)鑒定,李某腰椎及肋骨骨折,構成輕傷一級。案發(fā)當日,王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罪行。面對李某的賠償要求,王某表示無力承擔,經(jīng)多次調(diào)解雙方未能達成一致。隨后,公安機關以王某涉嫌故意傷害罪移送常熟市檢察院審查起訴。
承辦檢察官經(jīng)綜合考量,認為該案符合輕微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的適用條件,并參照同類案件民事賠償標準,確定保證金金額。王某依法繳存足額保證金后,常熟市檢察院依法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
為有效解決輕微刑事案件“和解難”問題,今年3月,常熟市檢察院聯(lián)合市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制定《關于建立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明確,輕微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認罰且具有賠償意愿和賠償能力的,但因被害人的賠償要求明顯不合理等因素,雙方未能達成和解協(xié)議,犯罪嫌疑人可申請適用上述制度,并向公證機關繳存一定數(shù)額的賠償保證金。檢察機關可將賠償保證金提存情況作為從輕處罰、變更強制措施、決定不起訴或者適用緩刑的考量因素之一。
(戴正 金夢晰)
編輯:杜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