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劉中全
□ 法治日報全媒體通訊員 王浩淼
“李某雖然沒有被定罪,但是檢察官對他進行了批評教育,他主動賠償了我?!?/p>
“感謝檢察機關還我一個公道,我以后一定不沖動了!”
近日,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檢察院辦案檢察官董春偉在回訪中了解到,一起故意傷害案的雙方當事人已經(jīng)握手言和。
時間回到2023年9月,張某在某市場附近拾荒,因其撿到的紙殼被李某強行拿走,張某追上前索要,兩人在搶奪過程中發(fā)生撕扯,導致李某摔倒,腿部無法正常活動。李某行動不便期間,張某的兒子小海(化名)一直照顧其生活起居。李某受傷在家休息,過了一段時間病情并未好轉(zhuǎn),于是前往醫(yī)院檢查。經(jīng)診斷,李某右髂部外傷致右股骨轉(zhuǎn)子間粉碎性骨折,被評定為輕傷一級。
2024年初,張某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審查起訴。見到檢察官后,69歲的張某反復說自己不是故意的,陪同他來辦理相關法律手續(xù)的小海情緒也十分激動。面對當時情況,有近30年辦案經(jīng)驗的董春偉耐心聽取張氏父子訴求,待二人情緒平穩(wěn)離開后,開始仔細審查該案證據(jù)卷宗。
為徹底解開案件難題,檢察官積極與公安機關聯(lián)系,反復分析二人在搶拽紙殼時發(fā)生撕扯的全過程,并前往醫(yī)院查看李某以往病歷。
沒想到,看似簡單清晰的案件事實,背后卻有反轉(zhuǎn)。檢察官在李某的病歷中發(fā)現(xiàn),其曾被診斷為骨質(zhì)疏松體質(zhì),那么脫臼復位行為對其骨折是否有影響呢?李某受傷時和前往醫(yī)院治療,具有不連續(xù)性,是否受到過二次傷害?
“張某推搡李某肩膀致其倒地,沒有類似于拳腳相向等暴力行為,其主觀上沒有傷害的動機和故意?!薄案鶕?jù)《關于依法妥善辦理輕傷害案件的指導意見》,張某的行為不應被定為刑法意義上的‘傷害行為’?!痹跈z察機關和公安機關聯(lián)合召開的案件討論會上,檢察官和民警就案情爭議點展開深入交流。在充分論證基礎上,雙方達成共識,認為張某不存在故意傷害行為,公安機關將案件主動撤回并撤銷案件。
“我就是被張某打傷導致的行動不便,為什么不給他定罪?”受到身體損傷的李某沒有得到賠償,一時難以接受。為真正做到案結(jié)事了人和,檢察機關從證據(jù)采信、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方面進行釋法說理,正確引導被害人及家屬尋求正當救濟途徑。同時,對張某進行普法,引導其給予被害人合理賠償。最終,被害人及家屬均認可檢察機關作出的處理意見,積極通過民事賠償途徑解決問題。
據(jù)了解,近年來,梅河口市檢察院不斷更新辦案理念,成立小案專項研究小組,2024年8月與公安、法院和司法局聯(lián)合出臺《關于開展簡單輕微刑事案件“一站式”快速辦理機制工作的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努力把“小案”辦成精品案。截至目前,適用該《辦法》累計辦理案件40件。
編輯:杜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