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馬利民 通訊員 李肖曉 楊偲恒
在四川成都蒲江法院受理的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被侵權人周大爺在交通事故中不幸身亡,其兄弟之子女及其侄子女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侵權人及保險公司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醫(yī)療費、喪葬費等損失。那么,作為侄(甥)子女,有權主張叔伯的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嗎?
案件還要回到去年11月,當時,林某駕駛小轎車途中,與橫穿馬路的行人周大爺相撞,導致周大爺當場死亡。公安交警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林某與周大爺承擔事故同等責任。事發(fā)時,周大爺?shù)母改?、妻子均先于其去世,其膝下無子女,近親屬中僅有胞兄周某甲健在。事故發(fā)生后,周某甲受到刺激,傷心病倒并于半個月后去世。周某甲育有一子一女,二人負責了周大爺?shù)尼t(yī)療費及喪葬事宜。后二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侵權人及保險公司賠償死亡賠償金等相關費用。法院審理認為: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部分,被侵權人死亡的,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利人為被侵權人的近親屬。本案原告與周大爺系叔侄關系,不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近親屬范圍,其本身不享有死亡賠償金及精神撫慰金的請求權。故法院駁回了要求支付死亡賠償金及精神撫慰金的訴請;關于醫(yī)療費和喪葬費方面,事故發(fā)生后,周大爺?shù)闹蹲优畬嶋H承擔了周大爺?shù)尼t(yī)療費和喪葬費,并有相關票據(jù)佐證,因此法院支持了相應費用請求。
法官提醒,死亡賠償金不是對死者生命權喪失的填補,而是對被侵權人近親屬基于死者的死亡造成的未來收入損失的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是基于人身或近親屬受到的傷害所產(chǎn)生的精神痛苦而給予的精神撫慰費用。兩者都是具有人身專屬性質的法定賠償金,原則上只能由權利人本人或其近親屬行使。
編輯:牛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