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全媒體記者 雷健
通訊員 李俊杰 陳桂清
日前,廣東省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售假案涉及的刑事和行政處罰訴訟進行公開審理,售假者不僅獲刑10年,還吃2500萬元“巨額罰單”。據悉,該案查獲的假冒化妝品涉及15間生產公司、46個品種和103批次,貨值高達3700多萬元。
“我在網上購買的發(fā)貨地為英德市英城街道某商貿大廈的某品牌美乳霜懷疑是假冒產品!”2015年11月27日,有群眾通過12345熱線投訴舉報。原英德市食藥監(jiān)局(因機構改革,現已合并為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執(zhí)法人員現場檢查發(fā)現,該銷售點未在英德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的情況下,通過電商平臺銷售多個品種、多個批次的化妝品,在現場查獲的假冒化妝品涉及15間生產公司、46個品種和103批次(貨值高達3700多萬元);扣押了涉案電腦主機99臺,筆記本電腦1臺等涉案物品一批。
記者了解到,對查獲涉案假冒偽劣化妝品113批次,公安部門對當中8批次為不合格產品立案偵查。經偵查發(fā)現,2014年至2015年期間,林某軍等人以受讓他人股份的方式,共同投資經營廣州某化妝品公司從事化妝品銷售活動。2015年初,林某軍因涉嫌銷售冒用廠名廠址的化妝品而兩次被廣州市的執(zhí)法部門查處。2015年8月至2016年1月期間,林某軍等人將化妝品銷售場所轉移至英德市某商貿大廈,并招攬、組織人員通過各個網絡銷售平臺銷售化妝品。
庭審中,林某軍辯稱,其在網上是通過某公司進行銷售,這八款不合格產品的其中七款他不知道是不合格產品,剩余一款是不確定是否合格產品,因為既有合格的檢驗報告,又有不合格的檢驗報告。
清遠中院經審理認為,林某軍在明知該公司生產的產品為不合格產品情況(2014年檢驗已不合格)近一年后,還將涉案產品在各網絡銷售平臺上進行銷售,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涉案的金額也應按照八種不合格產品的銷售價值進行認定。據此,法院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林某軍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100000元。
記者獲悉,除某品牌的排毒煥顏面膜、泥白深層美白保濕乳、按摩霜、吸斑霜等8批次不合格化妝品之外,其余涉及15間生產公司、46個品種和95批次的涉案化妝品,被原英德市食藥監(jiān)局以林某軍涉嫌銷售假冒偽劣化妝品行為進行立案處理。
根據涉案產品標注生產公司所在地的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的復函及相關生產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該案相關化妝品生產商均表示未生產過涉案95批次化妝品,且林某軍未能提供其合法生產的來源資料,證實英德市公安局未作立案處理的化妝品均為“偽造商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廠名、廠址的”假冒偽劣化妝品。綜合銷售點在各網絡銷售平臺的標價并經銷售點的工作人員確認,證實前述涉案偽劣化妝品的貨值為2629.5萬元。
據此,原英德市食藥監(jiān)局于2017年8月發(fā)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林某停止銷售假冒偽劣化妝品,沒收其違法銷售的15間化妝品廠的46個品種共95批次假冒偽劣化妝品,并處以罰款2500萬元。林某軍不服,訴至法院。
清遠中院經審理認為,林某軍在廣州市經營銷售化妝品時,已被廣州市有關執(zhí)法部門查處過,但其仍然將銷售場所轉移至英德市再次進行網絡銷售,屬于再犯行為。涉案假冒偽劣化妝品大部分是直接涂擦于人體表面的特殊用途化妝品,危害性大。而林某軍明知涉案化妝品是由不具有相關資質的生產廠家生產的產品,仍在網絡平臺上大肆銷售,已嚴重妨害了國家對產品質量的管理制度,侵害了廣大消費者的人身及財產權益。
法院認定,原英德食藥監(jiān)局作出的涉案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符合法定程序。林某軍請求撤銷被訴處罰決定的證據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遂駁回上訴。
據悉,該判決目前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編輯:馬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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