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wǎng)訊 記者 戰(zhàn)海峰 通訊員 萬曉佳 謝春艷 近日,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聾啞人故意殺人案件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判決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jīng)濟損失39464元。
作為市四中法院受理的首起聾啞人被指控犯故意殺人罪重大刑事案件,在辦理該案中,市四中法院全面落實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要求,切實加強人權(quán)司法保障在個案中的直接體現(xiàn)。
現(xiàn)年60歲的被告人張某先天性聾啞,是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膏田鎮(zhèn)農(nóng)民。2018年10月13日,張某因債務糾紛與同村村民冉某(歿年77歲)發(fā)生抓扯。在抓扯過程中,張某先后持水泥磚塊、小木凳砍砸冉某頭部,致冉某死亡。經(jīng)法醫(yī)鑒定,被害人冉某系顱腦損傷死亡。市檢察院第四分院以被告人張某犯故意殺人罪,向市四中法院提起公訴。被害人冉某的親屬向市四中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全面落實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要求,既從程序上、實體上嚴格依法辦案,又充分保障刑事被告人司法人權(quán),依法妥善處理了該案。
為了充分保障刑事被告人司法人權(quán),合議庭從秀山縣特殊教育學校聘請?zhí)亟汤蠋熥鳛槭终Z翻譯,在起訴書副本送達階段,開庭審理階段以及裁判文書送達階段,手語老師在承辦法官的指導下用簡潔明了的肢體語言讓張某充分參與訴訟。判決后,張某立即領會,當場表示服從判決。
因被告人張某家庭貧困,無力聘請辯護律師為其辯護,合議庭通知秀山縣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辯護律師參與訴訟,在被告人張某自我辯護和表達能力有限的情況下,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辯護權(quán)。
鑒于該案案情重大,被告人張某身體狀況特殊,訴訟能力受限,合議庭在庭前認真審查了全部證據(jù)材料;針對張某聾啞人身份,要求偵查機關聘請醫(yī)療機構(gòu)對張某的身體健康狀況進行診斷復查,依法予以核實;針對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性問題,承辦法官向偵查階段參與訊問的手語翻譯以及張某親屬詢問情況,確保偵查階段的辦案行為符合法律規(guī)定,確保證據(jù)收集程序的合法性,依法保障被告人合法權(quán)益。
經(jīng)過開庭審理,合議庭認為,被告人張某因債務糾紛而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為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鑒于該案因民事糾紛引發(fā),被告人張某系又聾又啞的人,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同時鑒于張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構(gòu)成坦白,結(jié)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從輕幅度的把握上適當放寬。
此外,考慮到張某系孤寡人,又系五保戶,缺乏賠償能力的實際情況,承辦法官提前對被害人親屬進行溝通安撫,向其講解可以在判決生效后申請國家司法救助的相關政策,確保被害人親屬不會因“人財兩空”而對法院判決產(chǎn)生不滿情緒。最終,綜合全案事實、情節(jié),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張某作出前述判決。宣判后,各方均無意見,未提出上訴和抗訴,實現(xiàn)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
編輯:溫遠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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