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wǎng)記者 周宵鵬
2018年8月,應美國移民海關執(zhí)法局邀請,中國警方調查“王鳳璽走私芬太尼案”專案組赴美開展調查取證,就走私芬太尼毒品案開展案件交流會談,并同美國警方聯(lián)合召開了新聞發(fā)布會。據(jù)悉,這起案件成為中美合作破獲的第一起芬太尼毒品走私案。
2019年11月7日,這起案件背后的劉勇等九被告人販賣、制造芬太尼毒品案,在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劉勇犯販賣、制造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被告人蔣菊華犯販賣、制造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被告人王鳳璽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
芬太尼被運送出境
美國當?shù)貢r間2018年8月29日上午10時,公安部門調查“王鳳璽走私芬太尼案”專案組在美國新奧爾良市同美國警方聯(lián)合召開新聞發(fā)布會,時任邢臺市副市長、市公安局長陳少軍代表赴美調查取證專案組通報了案件偵辦情況。
陳少軍表示,中美雙方就王鳳璽走私案進行了坦誠交流,該案是中美合作成功破獲的第一起芬太尼毒品走私案,彰顯了兩國執(zhí)法部門打擊毒品犯罪的堅定決心,開啟了中美緝毒執(zhí)法合作新篇章。
2017年8月,美國移民海關執(zhí)法局在對一起走私芬太尼毒品案件調查時,發(fā)現(xiàn)一名中國籍嫌疑人涉嫌走私販賣芬太尼毒品,隨即將該線索提供中方。中國國家禁毒委員會辦公室、公安部禁毒局高度重視,立即部署河北邢臺警方對該案進行立案偵查。邢臺警方組織百余名警力組成專案組,該案被公安部列為目標案件。
警方查明,該涉案團伙在邢臺成立了兩家公司,招聘數(shù)名英語基礎較好的業(yè)務員,利用互聯(lián)網(wǎng)“翻墻”軟件及聊天工具,進入境外網(wǎng)站,發(fā)布銷售醫(yī)藥中間體(即新精神活性物質)的廣告。收到客戶付款后,涉案人員聯(lián)系國內貨源,以國際快遞或貨代郵寄等方式將貨物運送出境以謀取利潤。兩涉案公司境外客戶來自美國、加拿大等十余個國家,經(jīng)營品種有芬太尼等,均為我國列管為精神及麻醉類藥品。
隨后,專案組延伸偵查,查明了芬太尼等精神活性物質制造、運輸販賣通道,并鎖定了相關人員。最終,歷經(jīng)三個多月調查,輾轉上萬公里,邢臺警方成功偵破該案,抓獲犯罪嫌疑人21名,搗毀芬太尼制毒工廠1個、銷售網(wǎng)點2個,將此案涉及的在中國境內毒品生產(chǎn)、運輸、販賣和走私的犯罪分子全部抓獲。
共同販賣制造毒品
經(jīng)邢臺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邢臺中院審理了被告人劉勇、蔣菊華販賣、制造毒品,被告人王鳳璽、夏增璽、楊行、楊江萃、張軍紅、梁丁丁、于淼販賣毒品一案。
邢臺中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5月,被告人蔣菊華與被告人劉勇共謀,由劉勇根據(jù)蔣菊華提供的芬太尼CAS號研制出芬太尼后,再由蔣菊華負責聯(lián)系客戶販賣,蔣菊華還為劉勇研制芬太尼提供5萬元資金。2017年10月,蔣菊華以5900元向被告人王鳳璽、夏增璽銷售劉勇生產(chǎn)的芬太尼285.08克。2017年12月5日,偵查機關在劉勇常州租用的實驗室查扣用于生產(chǎn)芬太尼的設備、原料及生產(chǎn)的各種產(chǎn)品,其中查扣芬太尼5017.8克、去甲西泮3383.16克、地西泮41.9克、阿普唑侖5012.96克;查扣劉勇在上海市租住處存放的芬太尼6554.6克和其他化學品及原料。
2016年11月以來,被告人王鳳璽和夏增璽相繼成立湯神科技生物有限公司和米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招聘被告人楊江萃、張軍紅、梁丁丁、于淼等人為業(yè)務員,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發(fā)布信息販賣毒品。王鳳璽、夏增璽先后從被告人蔣菊華處購買前述芬太尼285.08克、從被告人楊行處以22000元的價格購買阿普唑侖991.2克,并尋找購買呋喃芬太尼等其他毒品。
案發(fā)后,偵查機關查扣了王鳳璽擬通過上??爝f郵寄的芬太尼211.69克、呋喃芬太尼25.30克、阿普唑侖991.2克等毒品;從楊江萃處查扣了王鳳璽存放的剩余芬太尼73.39克、呋喃芬太尼14.23克、4-氯甲卡西酮8.33克、3,4-亞甲二氧基乙卡西酮1920.12克等毒品;從楊行住處查扣阿普唑侖6717.4克。
法院查明,被告人劉勇、蔣菊華共同販賣、制造芬太尼11857.48克、去甲西泮3383.16克、地西泮41.9克、阿普唑侖5012.96克;被告人王鳳璽和夏增璽共同販賣芬太尼285.08克、呋喃芬太尼39.53克、阿普唑侖991.2克、3,4-亞甲二氧基乙卡西酮1920.12克、4-氯甲卡西酮8.33克;被告人楊行販賣阿普唑侖7708.6克。
一人死緩二人無期
邢臺中院認為,被告人劉勇與蔣菊華違反國家毒品管理制度,共謀制造芬太尼等毒品并販賣,蔣菊華除為劉勇制造芬太尼提供信息和部分資金外,還直接聯(lián)系販賣芬太尼,二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販賣、制造毒品罪,且販賣、制造毒品數(shù)量大,二人均系主犯,但蔣菊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對較小。
被告人王鳳璽、夏增璽、楊行、楊江萃、張軍紅、梁丁丁、于淼違反國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販賣或幫助販賣,其行為均構成販賣毒品罪。王鳳璽系主犯,但具有坦白、立功情節(jié);夏增璽系從犯;楊江萃、張軍紅、梁丁丁、于淼僅參與少量毒品犯罪,又系從犯。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根據(jù)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社會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決:
被告人劉勇犯販賣、制造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被告人蔣菊華犯販賣、制造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被告人王鳳璽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被告人夏增璽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十萬元;被告人楊行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六萬元;被告人楊江萃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被告人張軍紅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四萬元;被告人梁丁丁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三萬元;被告人于淼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對偵查機關扣押的涉案毒品、原料及工具,依法予以沒收;對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依法追繳。
編輯:溫遠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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