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張雪泓 通訊員牟文潔
2017年11月2日,于某在未獲得道路運輸從業(yè)資格證的情況下,駕駛輕型普通貨車上路,后在昌平區(qū)小湯山鎮(zhèn)某村路上追尾趙某駕駛的小型轎車。雙方合計后,于某伙同趙某、張某、吳某(另案處理)以換駕的方式隱瞞其為實際駕駛人的事實,騙取保險理賠金28000余元。
昌平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作為車輛被保險人伙同他人隱瞞事實,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保險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于某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罰金1萬元。趙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車輛被保險人隱瞞實際駕駛人的事實、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騙取保險金,其行為構成保險詐騙罪。但其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自首、獲得諒解和認罪認罰情節(jié),可免于刑事處罰。最終,檢察院依法決定不起訴。
本案法官提醒,發(fā)生交通事故時,有的事故過錯方會以“不配合騙保就沒錢賠償”為由要求對方作假。為了盡快足額獲得經濟賠償,個別無過錯方無奈之下會與過錯方串通,在上報保險事故時替對方打掩護,虛構事故原因或者放任對方駕駛人員“頂包”,從而獲得賠償。這種行為極其不可取,如果騙取保險金的數額較大,無過錯方也會面臨因共同詐騙被追究刑責的風險。
編輯:溫遠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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