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張雪泓
北京市公共戶政策施行后,賣房人能否據此要求買房人刪除購房合同中關于戶口遷出的條款?在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王先生認為買房人張女士可以將房屋上的滯留戶口遷出至公共戶,故訴至法院要求刪除房屋買賣合同中關于戶口遷出的條款、張女士退還相應保證金。法院經審理后依法判決駁回了王先生的訴請。
法院查明,2021年1月1日,王先生與張女士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王先生應遷出房屋上所有戶口,并預留20萬元作為戶口保證金。合同簽訂后,張女士發(fā)現(xiàn)房屋上一直有案外人陳某的戶口,但陳某并不配合將戶口遷出。王先生認為,根據北京市執(zhí)行公共戶的政策,張女士可以提交申請將陳某戶口遷出,故訴至法院要求刪除合同中關于戶口遷出的條款,并判令張女士退還全部戶口保證金。
張女士辯稱,公共戶政策的出臺并不代表著免除了王先生的遷戶義務。
法院認為,根據雙方約定,王先生應于2021年12月31日前將涉案房屋項下登記的全部戶口遷出?,F(xiàn)涉案房屋上仍有他人戶口,雖依據現(xiàn)有政策,張女士作為現(xiàn)房屋權利人可提交將原戶內人員遷出的申請,但目前無法確定他人戶口是否具備遷出條件。合同約定的戶口遷出時間及戶口保證金解凍時間尚未屆滿,故對王先生要求張女士支付戶口保證金20萬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王先生要求刪除房屋買賣合同遷出條款的請求于法無據。最終,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法官庭后表示,《北京市公安局戶籍派出所設立公共戶工作規(guī)定(試行)》中規(guī)定,因房屋交易所有權變更或者公有住房承租權變更,現(xiàn)房屋權利人申請將原戶內人員遷出的,原戶內人員無正當理由拒不遷出的,可以在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請“公共戶”落戶。
本案中,王先生與張女士已明確約定,王先生應于2021年12月31日前將涉案房屋項下登記的全部戶口遷出,即使現(xiàn)公共戶政策出臺,王先生亦應履行將房屋上所有戶口遷出的義務,積極聯(lián)系滯留戶口人員,做好溝通督促工作。
編輯:溫遠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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