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邢東偉 翟小功
昔日夫妻,一家父女,如今卻因居住問題對簿公堂。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適用有關居住權的規(guī)定,審結了自民法典實施以來海南首例涉及居住權的糾紛案件。
陳某某(女,70歲)與符某某原系夫妻,共同生育5名子女,后雙方因感情不和于1990年離婚。1991年,符某某與陳某(現(xiàn)任妻子)結婚,兩人婚后共同出資在文昌市某鎮(zhèn)修建樓房,房屋所有權人登記為符某某。
陳某某與符某某離婚后至今都沒有屬于自己的房屋,自2005年以來一直在符某某名下的前述樓房五層居住。符某甲、符某乙系陳某某與符某某的女兒,兩人與陳某某一起居住。
2020年1月,符某某、陳某以陳某某無權在案涉房屋中居住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排除妨害,即要求3人立即從案涉房屋中搬出。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確認,案涉房屋是符某某與陳某婚后取得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陳某某、符某甲、符某乙對案涉房屋既不享有所有權,也沒有設立居住權,故判決陳某某、符某甲、符某乙3人從案涉房屋中搬出。
一審宣判后,陳某某、符某甲、符某乙向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承辦法官專程驅(qū)車前往案涉房屋所在地查看現(xiàn)場、詢問當事人具體情況,進一步掌握相關事實。鑒于本案系家庭成員內(nèi)部紛爭,承辦法官做了大量調(diào)解工作,但未能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
隨后,海南一中院審理認為,陳某某自2005年開始在案涉房屋居住,符某甲、符某乙也隨后入住,該情況已經(jīng)持續(xù)15年。陳某某、符某甲、符某乙在案涉房屋已經(jīng)形成較為固定的居住生活場所,證明符某某、陳某在此期間對該3人居住案涉房屋同意默認。
本案發(fā)生在民法典頒布之前,當時我國尚未確立居住權制度,客觀上無法辦理居住權登記。符某某、陳某此前對陳某某居住在案涉房屋的事實一直未提出異議,并履行了將案涉房屋交付陳某某居住的合同義務,對陳某某等3人的入住行為視為接受。陳某某系符某某前妻的事實符合婚姻、親屬等身份關系的合同特征,故視作符某某、陳某與陳某某達成了口頭居住權合同,應認定該居住權雖未登記,亦應受到法律保護。
另外,陳某某年逾七旬,符某甲、符某乙作為女兒,共同居住方便照顧陳某某的生活起居,故符某甲、符某乙也應對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權,符某某應對前妻及子女進行幫助、幫扶。
據(jù)此,海南一中院改判對符某某、陳某請求陳某某、符某甲、符某乙搬離案涉房屋的訴求不予支持。
編輯:溫遠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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