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國產電影票房紀錄屢創(chuàng)新高,“投資電影可獲得數(shù)億票房”成為吸引投資者的宣傳語。劉先生看中了電影行業(yè)的高回報率,于是投資了君利公司的電影眾籌項目,以20萬元的價格獲得了該影片0.1%的份額。但電影拍攝達兩年之久仍未能上映。劉先生將君利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君利公司按照合同約定以20萬元外加年化收益8%的價格回購電影份額。日前,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支持了劉先生的訴請。
原告劉先生訴稱,2018年12月,其與君利公司簽訂了院線影片投資協(xié)議書,約定劉先生投資20萬元獲得該影片0.1%的份額,影片上映日以拿到上映發(fā)行許可證為準,但不得晚于2020年9月31日。關于收益及分紅,協(xié)議約定影片預計回款日期為上映后三個月,劉先生投資20萬元占本影片總投資額的0.1%,可以按照該比例分享電影上映后的票房收益。同時,君利公司承諾,如電影在2020年9月31日前不能上映,君利公司可按照投資本金20萬元外加年化收益8%的價格回購劉先生持有的電影份額。協(xié)議簽訂后,劉先生支付投資款20萬元,直至2020年11月,電影仍未能上映。劉先生多次與君利公司協(xié)商要求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回購電影份額,公司均以電影上映后會獲得巨額收益勸說,并未依約回購。劉先生認為電影上映無望,想要收回本錢和保底收益。
被告君利公司辯稱,公司只是電影的聯(lián)合出品方,無法左右電影的上映情況,且電影未能如期上映是因為演員與劇組發(fā)生分歧導致拍攝進度遲緩,并非君利公司原因?,F(xiàn)電影已經送審,預計很快會上映,劉先生如想盡快收回投資款可自行轉讓份額,公司不同意回購。
法院審理后認為,劉先生與君利公司簽訂的院線影片投資協(xié)議書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容未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屬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簽訂后,劉先生已依約履行了支付投資款20萬元的合同義務。按照合同約定,電影應在2020年9月31日前上映,但至今該影片仍未完成上映,君利公司已違反了合同義務,構成違約。君利公司應按照合同約定回購劉先生持有的電影份額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故對劉先生請求法院判令君利公司按照合同約定,以投資款本金20萬元加年化收益8%的價格回購其持有的電影投資份額的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最終,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君利公司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現(xiàn)該案判決已生效。
(耿瑞璞)
編輯:溫遠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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