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王春 通訊員俞曉勤
隨著旅游行業(yè)的蓬勃發(fā)展,隨之而來的旅游投訴也屢見不鮮,我們在為消費者法律意識增強感到欣慰的同時,也對部分消費者是否存在過度維權行為打上問號。近日,浙江省湖州市德清縣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涉及過度維權的旅游糾紛案件。
2021年6月,孫先生拿著一張房券,帶著朋友入住某高端酒店。當天深夜,孫先生到酒店前臺投訴,稱負責送水的服務員在未經過其同意的情況下使用房卡刷開了門,幸好自己掛上了防盜鏈,服務員才未能進入。此外,房間內電話被破壞,對自己造成了極大的驚嚇,要求酒店再提供兩張免費房券作為其精神補償。
酒店方表示,如果孫先生不主動要求送水,酒店是不會主動安排員工進行贈送飲用水的服務,且員工并沒有直接刷卡闖入房間的行為。此外,孫先生入住時使用的就是酒店贈送的免費房券,該房券系孫先生此前對酒店服務不滿進行投訴,酒店基于對客戶關懷贈送的免費房券。但實際入住時,孫先生帶了朋友來開了兩間房,酒店也未向其收取另一間房的住宿費用。這已是孫先生第三次與酒店協(xié)商要求房券作為補償,希望孫先生在請求損害賠償時應當基于其所受損害的事實,并且應當符合社會一般價值判斷。
在溝通無果后,孫先生將酒店訴至法院,訴請酒店賠償門市價4302元的套房一間及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雖然雙方對于酒店員工是否根據孫先生提出要求而進行送水的事實存在爭議,但酒店員工實際并未進入房間,也沒有對其人身和財產安全帶來不利影響,酒店并不存在違約行為。另外,孫先生本次入住酒店使用的是該酒店原先贈送的免費房券,旅客沒有支付合同對價,不能據此無限要求酒店經營者承擔過高的義務和責任。據此,法院依法駁回孫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法官庭后表示,民法典規(guī)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同時規(guī)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在當事人沒有明確約定或法律沒有具體規(guī)定時,司法機關可以根據誠信原則填補合同漏洞、彌補法律空白,平衡民事主體之間、民事主體與社會之間的利益,進而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
編輯:溫遠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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