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見義勇為人受害責任糾紛案,陳某華路遇安置房內液化氣泄漏,好心爬窗進門關閉液化氣罐,不料突發(fā)意外,液化氣著火導致陳某華燒傷,法院最終判決見義勇為的受益人酌情補償陳某華共計50萬元。
2020年6月11日上午7時許,陳某華在途經沅江市三眼塘鎮(zhèn)荷花村臨時安置房時,聞到彭某保、李某波所居住房間內有液化氣泄漏的味道,便通知彭某保的母親余某英前往查看。因余某英沒有鑰匙開門,陳某華便爬窗進入室內。在關閉液化氣罐時,液化氣突然著火導致其燒傷。陳某華受傷后住院治療,花費醫(yī)藥費共計239171.03元,其中,醫(yī)保已經報銷54544元。經鑒定,陳某華因液化氣燒傷面部頸部、軀干、雙上肢,右眼失明,綜合評定為五級傷殘;需后續(xù)治療費6萬元。陳某華另主張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等其他損失,所有損失共計1128570.93元。陳某華訴至法院,要求彭某保、李某波、余某英、沅江市某街道辦事處四被告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沅江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本案案由應為無因管理糾紛。本案中,涉案房屋發(fā)生液化氣泄漏,潛在著引發(fā)火災、燒毀房屋的危險,原告陳某華出于為被告彭某保、李某波所居住的房屋排除險情、避免損失發(fā)生的目的進入室內關閉液化氣罐,因原告的行為符合被管理人的利益,故構成無因管理。據(jù)此,原告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被告彭某保、李某波系事故房屋的使用人,為直接受益人。被告某街道辦事處系事故房屋所有者和實際提供者,雖系免費提供給上述兩被告使用,但其對房屋仍負有管理、修繕,并保證房屋能夠安全居住的義務,原告對房屋的無因管理行為符合被告辦事處的利益,故其應當承擔適當?shù)难a償責任。被告余某英并非房屋的使用人,未在原告行為中受益,故無需承擔責任。同時,無因管理權利人請求受益人承擔補償責任的范圍僅限于實際損失,不應向受益人主張精神撫慰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等其他非直接損失的賠償。根據(jù)原告因管理事故受損的大小及受益人受益的大小,酌情認定由被告彭某保、李某波共同補償原告30萬元,被告某街道辦事處補償原告20萬元。一審宣判后,原、被告均不服,上訴至益陽中院。
益陽中院審理后認為,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見義勇為,是指行為人沒有法定的也沒有約定的義務,為了使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或者免受損害,而實施的制止侵害、防止損失的行為。就其法律性質而言,見義勇為應屬于無因管理的范圍,但它是一種特殊的無因管理。二者相比較,見義勇為行為實施時的狀態(tài)具有緊急和危險性,無因管理一般為平常狀態(tài)下實施;見義勇為行為人基于正義實施行為,它是一種高尚道德行為,它所追求的價值目標是社會整體利益,無因管理較之在道德感召力和影響力上相對較小,其更多的在于維護他人利益免受損失而作出的行為,故二者的價值取向不同;見義勇為往往給行為人造成人身和財產的損失后果,而無因管理一般不會造成人身損害,故二者造成的損害后果不同。本案中,陳某華在他人液化氣泄漏,存在隨時爆炸起火的情況下,為保護他人生命、財產安全,毅然爬窗進屋關閉液化氣罐閥門,并在行為實施過程中因液化氣起火被燒成五級傷殘,其行為與一般的無因管理具有明顯區(qū)別,故本案案由為見義勇為人受害責任糾紛。一審判決認定本案為無因管理糾紛欠妥,予以糾正。
陳某華為他人利益,以身赴險,體現(xiàn)了中華民族助人為樂、見義勇為的傳統(tǒng)美德,應予以弘揚。保護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應為社會所倡導。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規(guī)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shù)?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本案中,彭某保、李某波為房屋的直接使用者,二人應承擔較多的補償責任。案涉連體板房為某街道辦事處所有,彭某保、李某波等征拆戶系因政府項目征拆,由某街道辦事處安排在事故發(fā)生地點居住,故陳某華的行為除避免某街道辦事處的財產損失外,亦避免了密集居住環(huán)境下潛在的人身傷亡風險,作為財產所有者,亦作為安全監(jiān)督管理者,某街道辦事處均為受益人,應承擔補償責任。結合實際情況來看,一審判決金額并無不當,予以維持。故判決彭某保、李某波共同補償原告30萬元,某街道辦事處補償原告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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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溫遠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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