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陽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生產、銷售“毒大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朱某順、嚴某芳夫婦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十年,并處罰金500萬元和350萬元,支付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十倍懲罰性賠償金8700萬余元。
朱某順、嚴某芳共同經(jīng)營陽春市某糧食加工廠。2019年1月,朱某順與某糧庫簽訂合同,分批購買合同限定為“飼料”且注明“嚴禁流入口糧市場”的鎘金屬超標稻谷。據(jù)統(tǒng)計,自2019年1月4日至8月22日,該糧食加工廠共購入鎘含量超標稻谷5884.5噸。朱某順、嚴某芳在明知上述稻谷存在鎘含量超標的情況下,安排工人對所購稻谷進行勾兌、加工,包裝銷售到陽春市內及周邊地區(qū)的米店。經(jīng)檢測,自陽春市某糧食加工廠流入米店的大米樣品檢驗為不合格。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朱某順、嚴某芳明知生產、銷售的大米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為謀取利益,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進行銷售,銷售金額不低于8723335.04元,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該案是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法院判決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人朱某順、嚴某芳連帶支付生產、銷售偽劣產品金額的十倍懲罰性賠償金87233350.4元,并在省級報紙上公開賠禮道歉。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原判,目前該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劉小婷 葉光遍)
編輯:溫遠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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