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羅莎莎
2011年2月11日至2020年11月11日,楊某在自己的住處組織“打會”,以高額利息為誘餌,虛構(gòu)項目,通過口口相傳方式,向不特定公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所得款項除用于支付前期集資參與人本息外,部分資金被其用于其個人消費、對外借貸等,后由于資金流斷裂,最終造成投資者資金損失。截至公訴機關(guān)起訴時,已有135人至公安機關(guān)報案,投資金額共計16668273元,損失金額共計3564514元。
連云港市海州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rèn)為,被告人楊某在不具備相關(guān)許可的情況下,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guī),通過“打會”“請會”等形式承諾還本付息等手段,變相非法吸收“會員”資金,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根據(jù)被告人楊某的犯罪事實和犯罪情節(jié),依法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
法官庭后表示,“打會”“請會”本是局限于群眾間的私下小額資金互助,是一種民間的集資方式。但近年來,部分不法分子以“打會”為外衣變相非法集資,不僅違背小額互助的原則,公然違法吸儲,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影響社會穩(wěn)定。希望廣大群眾警惕民間“打會”陷阱,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遇事要擦亮自己的眼睛,拆穿非法集資騙局,守住錢袋子,護(hù)好幸福家。
編輯:溫遠(yuǎn)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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