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羅莎莎
梁老與妻子王某育有三個子女,子女均已成家立業(yè)。2005年,妻子去世后,梁老獨自一人生活。2018年,梁老因患病行動不便,三子梁某國入住梁老家中,照顧梁老日常起居,而梁老則每月給予梁某國生活費、護理費等合計5000元。
2019年,梁老住院,三個子女約定輪流照顧。其間,梁老向子女公開了其持有的40余張存單,合計50余萬元,系其與老伴一生的積蓄。子女們對存單進行了登記、拍照,后交由梁某國進行保管。2020年1月,梁某國持存單先后多次向銀行支取現金總計45萬余元。
2020年3月,梁老去世,隨后,其他子女得知梁老存單已被梁某國支取,故向其索要,要求平分遺產。此時,梁某國拿出一份遺囑,載明遺產在用于料理后事的剩余部分,由梁某國享有。該遺囑為他人代書,并有梁老生前好友作為見證人簽字,但僅有梁老的捺手印,未有簽字。后因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梁老的其他子女將梁某國訴至海安市人民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民法典規(guī)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代書遺囑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但確系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能否認定有效的答復》中規(guī)定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代書遺囑不宜認定為有效??梢?,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是認定代書遺囑有效的必備條件。庭審中,梁某國承認梁老臨終前身體健康,能吃飯、看報、寫東西,故法院有理由相信梁老在立遺囑當日完全有能力在遺囑上簽名,但梁老未在遺囑上簽名明顯不符合代書遺囑的法定形式要件。
此外,結合前述對存單進行拍照的行為,遺囑代書人和見證人完全可以通過手機錄音錄像來彌補梁老未在遺囑上簽名的缺陷或采用其他方式訂立遺囑。綜上,該遺囑不應認定為有效,梁某國應當返還財產,依法分配。一審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裁判現已生效。
承辦法官庭后表示,在遺囑人自己沒有書寫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而不能或不愿自己書寫遺囑時,可以由他人代為書寫遺囑內容,最后由遺囑人對遺囑進行確認、簽字。在訂立代書遺囑的過程中,要注意遺囑人口述和代書人代書、見證人見證的時空一致性:一是指時間上的同步性,即遺囑人的口述、代書人代為書寫以及見證人的見證是同時或基本上同時發(fā)生的;二是指空間即地點上的同一性,即遺囑人、代書人、見證人要在同一個場合進行訂立遺囑的行為,并共同在遺囑上進行簽字確認,落款時須共同注明年月日。本案中,梁某國手持代書遺囑主張財產,該遺囑雖有見證人簽字及梁老手印但卻無梁老簽字,且訂立遺囑時梁老具備簽字的能力,故該遺囑因不符合代書遺囑的法定形式而無效。
編輯:溫遠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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