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徐鵬
結婚是人生大事,不少新人都會選擇對婚禮過程進行攝錄留念,本來是為了留住新人最甜蜜的時刻,如果被聘請的婚禮攝像師弄丟了資料,又該如何是好?近日,青海省西寧市城中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調解了這樣一起慶典服務合同糾紛案。
法院查明,2021年8月底,原告王某預定了于10月5日在被告酒店舉辦的婚禮酒席16桌以及婚慶服務項目,并交了2000元定金。10月5日,婚禮順利舉行,酒店完成婚慶服務并拍攝了結婚錄像,王某當天結清了酒席以及婚慶服務費尾款。
隨后幾個月,王某多次向酒店索要結婚錄像,卻被告知結婚錄像不慎丟失。此后,王某與酒店商討賠償事宜,雙方多次交涉均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王某遂訴至城中區(qū)人民法院。
案件承辦法官吳寧認為,民法典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同時規(guī)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具體到本案中,在了解到原、被告前期已經過多次協商,只是在賠償金額方面未能達成一致的情況后,吳寧認為該案具備調解的基礎,于是組織雙方開展調解,通過耐心細致地講解法律法規(guī),釋法明理,最終促成原、被告達成調解協議,被告酒店退還原告王某服務費,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5000元。
吳寧表示,本案訴爭的攝像資料記載了新人雙方人生中重要時刻,對其有著特殊的紀念意義。由于婚禮過程是不可重復和再現的,被告酒店未能按照雙方約定將攝像資料予以交付,造成記錄新人婚禮現場場景的載體永久性滅失,該行為侵犯了新人雙方對具有人身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的所有權,對其造成了精神上的傷害。因此,應結合被告酒店的過錯程度、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及當地平均生活水平標準,綜合酌定賠償金額。
編輯:溫遠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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